回應 63249 台北得意go (轉) 網路揪團購物 主購人需繳稅 1 (4個項目) 回家族討論 》 hui5589 (862) 1 F 2010/11/8 發表 0人 7人 今天看到的,提供給各位辛苦的主購們看看!! 網路揪團購物 主購人需繳稅 更新日期:2010/11/08 09:45 記者蔡育如/台北報導 網路揪團購物愈來愈熱門,成為民眾「省錢大作戰」的最夯管道;但財政部國稅局官員提醒,主購人如果向合購人收取雜費,隔年5月報稅時,這筆所得必須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一旦被國稅局查獲,會被補稅加罰鍰。 「湊100包就可以打7折!」這類標語在網路上輕易可見,以國內最大合購平台「ihergo愛合購」為例,每天開團數多達數千團。 愛合購行銷公關林淑惠表示,主購人向合購人每筆收取雜費金額通常是5至10元,用於貼補主購者付出的勞力與費用,例如與賣家聯絡的手機費用、轉帳費用等;「但是並非每個人開團都一定會收取雜費」。 國稅局官員表示,主購收取的雜費,如果是完全拿來支付運費、郵資等必要費用,就不需報繳所得稅;而且合購所發生實際費用,例如主購者聯絡賣家的手機費、載運合購商品的交通費,甚至轉帳給賣家的手續費等所有因合購發生的費用,都可在舉證(檢附相關收據、發票)後全數扣除。 官員還提醒,如果主購人經常揪團合購,形同把揪團合購當成一項工作,就必須向稅捐機關辦理「營業稅籍」登記,繳交營業稅;但營業稅的課稅標準比照「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超過4萬元時,應由合購發起人自行選擇以住(居)所或是戶籍所在地的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至於主購收取的雜費要如何報綜所稅?官員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在扣除成本、支出後,剩餘的金額將以「其他所得」類別,納入綜合所得合併計稅。 依林淑惠強調,合購的主要目的是用團購的方式來壓低售價,很多主購人開團不是為了賺錢。她認為,即使收雜費的所得需要報稅,應該不會影響多少到銷售額。 經常號召大批網友組團合購的主購林可可說:「我覺得好驚訝,沒想到要申報綜合所得稅!但想一想覺得有收入好像就應該要申報,只是這個區塊比較少注意」。 ▼ 查看全部共 9 則留言 f2289388 (67): 搶錢 搶錢 搶錢....啊 "花博"累.花那多錢在上面為什麼連這種小錢都要.太誇張...了.連這一丁點樂趣都要剝奪...太可惡 2010/11/16 yi36902002 (2584): 公務員不得兼職 ~說ㄉ好 2010/11/16 rita7262 (264): 可借轉嗎? 2010/11/16 stefanie0613 (142): 每月銷售額超過4萬元~那不要超過這樣的金額可以嗎?真的很吃力不討好耶! 2010/11/16 yi36902002 (2584): 可借轉嗎? ~請盡量轉借 2010/11/18 1 jake1203chen (1092) 2 F 2010/11/12 發表 0人 3人 真是有夠扯 當初是因為家裡人口多 想說開團糾人一起湊數量才開始作主購 後來是接了家長職位才卯起來開團 常被家人抗議就算了 現在還要繳稅~~~~~~ 不要說電腦上網等基本費用了 從整理資料~列印(紙張~碳粉)~車資~聯絡電話~ 還有我付出的時間和精神呢~~~ 這些要我怎麼一一舉證~~ 真是心涼了一半 dearmad (443): 那是把雜費當做營利看待!才會當做收入看待‧日後主購可能要開發票給團員喔 2010/11/15 yi36902002 (2584): jake 說ㄉ對!! 2010/11/15 chi061459 (30): 叫國稅局的人來當主購看看 2010/11/15 1 hua680812 (5) 3 F 2010/11/16 發表 0人 1人 不過全台灣省團購&主購那麼多~~又不用去登記~~ 即使在同一團裡.......隨時誰想啾團商品來當主購的也不一定都會是同一個人呀~~ 逃漏稅的人那麼多~~它們也沒有每一個都那麼盡責都去抓呀~~(...好像他們比較關切可以罰逃漏稅金額較多的人吧!!) 我想像這種合購收雜費5~10元的小錢.....國稅局應該也是說歸說~~它我想他們應該也不太會有那種閒功真的一個一個去抓吧 yi36902002 (2584): 慢慢抓吧 2010/11/16 1 maggie206066 (118) 4 F 2010/11/16 發表 0人 0人 這樣誰要開團啊?!!!!!!!! 會開團的主購都是佛心來的 超辛苦 還要怕被跑單... 現在還要搞什麼舉證、繳稅 雜費是能多到哪裡去 真是無聊 1 1 (4個項目)
(轉) 網路揪團購物 主購人需繳稅
今天看到的,提供給各位辛苦的主購們看看!!
網路揪團購物 主購人需繳稅
網路揪團購物愈來愈熱門,成為民眾「省錢大作戰」的最夯管道;但財政部國稅局官員提醒,主購人如果向合購人收取雜費,隔年5月報稅時,這筆所得必須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一旦被國稅局查獲,會被補稅加罰鍰。
「湊100包就可以打7折!」這類標語在網路上輕易可見,以國內最大合購平台「ihergo愛合購」為例,每天開團數多達數千團。
愛合購行銷公關林淑惠表示,主購人向合購人每筆收取雜費金額通常是5至10元,用於貼補主購者付出的勞力與費用,例如與賣家聯絡的手機費用、轉帳費用等;「但是並非每個人開團都一定會收取雜費」。
國稅局官員表示,主購收取的雜費,如果是完全拿來支付運費、郵資等必要費用,就不需報繳所得稅;而且合購所發生實際費用,例如主購者聯絡賣家的手機費、載運合購商品的交通費,甚至轉帳給賣家的手續費等所有因合購發生的費用,都可在舉證(檢附相關收據、發票)後全數扣除。
官員還提醒,如果主購人經常揪團合購,形同把揪團合購當成一項工作,就必須向稅捐機關辦理「營業稅籍」登記,繳交營業稅;但營業稅的課稅標準比照「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超過4萬元時,應由合購發起人自行選擇以住(居)所或是戶籍所在地的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至於主購收取的雜費要如何報綜所稅?官員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在扣除成本、支出後,剩餘的金額將以「其他所得」類別,納入綜合所得合併計稅。
依林淑惠強調,合購的主要目的是用團購的方式來壓低售價,很多主購人開團不是為了賺錢。她認為,即使收雜費的所得需要報稅,應該不會影響多少到銷售額。
經常號召大批網友組團合購的主購林可可說:「我覺得好驚訝,沒想到要申報綜合所得稅!但想一想覺得有收入好像就應該要申報,只是這個區塊比較少注意」。
真是有夠扯
當初是因為家裡人口多
想說開團糾人一起湊數量才開始作主購
後來是接了家長職位才卯起來開團
常被家人抗議就算了
現在還要繳稅~~~~~~
不要說電腦上網等基本費用了
從整理資料~列印(紙張~碳粉)~車資~聯絡電話~
還有我付出的時間和精神呢~~~
這些要我怎麼一一舉證~~
真是心涼了一半
不過全台灣省團購&主購那麼多~~又不用去登記~~
即使在同一團裡.......隨時誰想啾團商品來當主購的也不一定都會是同一個人呀~~
逃漏稅的人那麼多~~它們也沒有每一個都那麼盡責都去抓呀~~(...好像他們比較關切可以罰逃漏稅金額較多的人吧!!)
我想像這種合購收雜費5~10元的小錢.....國稅局應該也是說歸說~~它我想他們應該也不太會有那種閒功真的一個一個去抓吧
這樣誰要開團啊?!!!!!!!!
會開團的主購都是佛心來的 超辛苦 還要怕被跑單...
現在還要搞什麼舉證、繳稅 雜費是能多到哪裡去 真是無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