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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 網路揪團購物 主購人需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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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5589 (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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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8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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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的,提供給各位辛苦的主購們看看!! 

 

網路揪團購物 主購人需繳稅

聯合 更新日期:2010/11/08 09:45 記者蔡育如/台北報導

網路揪團購物愈來愈熱門,成為民眾「省錢大作戰」的最夯管道;但財政部國稅局官員提醒,主購人如果向合購人收取雜費,隔年5月報稅時,這筆所得必須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一旦被國稅局查獲,會被補稅加罰鍰。 

「湊100包就可以打7折!」這類標語在網路上輕易可見,以國內最大合購平台「ihergo愛合購」為例,每天開團數多達數千團。 

愛合購行銷公關林淑惠表示,主購人向合購人每筆收取雜費金額通常是5至10元,用於貼補主購者付出的勞力與費用,例如與賣家聯絡的手機費用、轉帳費用等;「但是並非每個人開團都一定會收取雜費」。 

國稅局官員表示,主購收取的雜費,如果是完全拿來支付運費、郵資等必要費用,就不需報繳所得稅;而且合購所發生實際費用,例如主購者聯絡賣家的手機費、載運合購商品的交通費,甚至轉帳給賣家的手續費等所有因合購發生的費用,都可在舉證(檢附相關收據、發票)後全數扣除。 

官員還提醒,如果主購人經常揪團合購,形同把揪團合購當成一項工作,就必須向稅捐機關辦理「營業稅籍」登記,繳交營業稅;但營業稅的課稅標準比照「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超過4萬元時,應由合購發起人自行選擇以住(居)所或是戶籍所在地的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至於主購收取的雜費要如何報綜所稅?官員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在扣除成本、支出後,剩餘的金額將以「其他所得」類別,納入綜合所得合併計稅。 

依林淑惠強調,合購的主要目的是用團購的方式來壓低售價,很多主購人開團不是為了賺錢。她認為,即使收雜費的所得需要報稅,應該不會影響多少到銷售額。 

經常號召大批網友組團合購的主購林可可說:「我覺得好驚訝,沒想到要申報綜合所得稅!但想一想覺得有收入好像就應該要申報,只是這個區塊比較少注意」。

f2289388 (67)完成手機認證: 搶錢 搶錢 搶錢....啊 "花博"累.花那多錢在上面為什麼連這種小錢都要.太誇張...了.連這一丁點樂趣都要剝奪...太可惡 2010/11/16
yi36902002 (2584)完成手機認證: 公務員不得兼職 ~說ㄉ好 2010/11/16
rita7262 (264)完成手機認證: 可借轉嗎? 2010/11/16
stefanie0613 (142)完成手機認證: 每月銷售額超過4萬元~那不要超過這樣的金額可以嗎?真的很吃力不討好耶! 2010/11/16
yi36902002 (2584)完成手機認證: 可借轉嗎? ~請盡量轉借 2010/11/18
2010/11/12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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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有夠扯

當初是因為家裡人口多

想說開團糾人一起湊數量才開始作主購

後來是接了家長職位才卯起來開團

常被家人抗議就算了

現在還要繳稅~~~~~~

 

不要說電腦上網等基本費用了

從整理資料~列印(紙張~碳粉)~車資~聯絡電話~

還有我付出的時間和精神呢~~~

這些要我怎麼一一舉證~~

真是心涼了一半

dearmad (443)完成手機認證: 那是把雜費當做營利看待!才會當做收入看待‧日後主購可能要開發票給團員喔 2010/11/15
yi36902002 (2584)完成手機認證: jake 說ㄉ對!! 2010/11/15
chi061459 (30)完成手機認證: 叫國稅局的人來當主購看看 2010/11/15
hua68081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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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6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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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全台灣省團購&主購那麼多~~又不用去登記~~

即使在同一團裡.......隨時誰想啾團商品來當主購的也不一定都會是同一個人呀~~

逃漏稅的人那麼多~~它們也沒有每一個都那麼盡責都去抓呀~~(...好像他們比較關切可以罰逃漏稅金額較多的人吧!!)

我想像這種合購收雜費5~10元的小錢.....國稅局應該也是說歸說~~它我想他們應該也不太會有那種閒功真的一個一個去抓吧

yi36902002 (2584)完成手機認證: 慢慢抓吧 2010/11/16
2010/11/16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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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誰要開團啊?!!!!!!!!

會開團的主購都是佛心來的 超辛苦 還要怕被跑單...

現在還要搞什麼舉證、繳稅 雜費是能多到哪裡去 真是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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