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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 討論合購之法律相關

Unconsciou (693)
1 F
2009/6/6 發表 (2011/9/6 更新)
0人 0人

試討論之,如有謬誤敬請指正,謝謝您。

 

提醒,如果告刑事就要承擔誣告的責任。

誣告罪之定義是編織虛偽之敘述欲羅織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並非告輸了就合於誣告罪之構成要件,對於一件告訴,只要沒有虛偽之陳述或是行使偽造、變造之證據者即不構成誣告罪的。

 

若主購真的沒收 可能會涉嫌 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佔罪

 

刑法上所謂侵佔罪,已被侵佔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合購文)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
持有者(主購)若之後萌生犯意幹走這筆錢or物品,產生"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佔持有他人之"動產",這樣才會成立刑法上的侵佔罪。


另外,侵佔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即使侵佔行為完成後,將所侵佔之物返還給原所有人,亦難逃犯罪之成立。

意思就是說,就算已經拿到退款,還是可以告~
因為侵佔罪 在有侵佔意思的時候就已經成立了!
跟後面有沒有返還侵佔之物沒有關係。

 

Unconsciou (693)
2 F
2009/6/6 發表 (2009/6/6 更新)
0人 0人

若主購真的捲款不退錢 可能會涉嫌 刑法第 339條 第1項、第2項... 普通詐欺罪

...就不用我多講了~打165問更詳細.

 

刑法第 339條第1項、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詐欺罪成立重點
1施用詐術(施詐術者:快來買好便宜阿)
2陷於錯誤(受害者:哇快去買好便宜耶)
3使之為財產交付(付錢)
4致生財產上損害(哭哭~怎麼沒拿到)
5上述四點之間有因果關係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須犯罪者主觀上(本身)有想要騙取他人之物之意思。
"詐術":須使用詐術,並使他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是真的。
"交付":他人須將物交給犯罪者,並因此交付而受到損害。
此三點為構成詐欺罪之要件,構成詐欺罪必須三點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至於刑期,可參考刑法第339條至342條,其中也有特殊的詐欺行為規定。

 1. 關於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應作如下分析:

(1)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一切有關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例如,行為手段、行為人特質、行為結果等。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術行為、他人因詐欺行為 陷於錯誤、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被詐欺者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以及上述各個不法要素間必須存有因果上的關連。

(2)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關於犯罪行為人的內心要素,例如,全部犯罪皆有的「故意、過失」,或特定犯罪所有的「意圖」。詐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欺行為之故意、謀取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

 

2. 對於本票債務人是否構成詐欺罪,原則應從上述構成要件來判斷,本票債務人須具有詐欺罪的主觀不法構成要素,而使外在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充足。也就是,本票債 務人須具有故意且有牟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下,為詐欺的票據行為,他人因詐欺的票據行為陷於錯誤,因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導致被詐欺者或第三人 財產上的損失,且本票債務人或第三人獲財產上利益。

3. 依照所述事實,僅有在證明票據債務人在為票據行為之時,主觀上即具有以票據行為詐欺之故意和意圖,票據債務人始具有「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該當」。如無法為上 述證明時,不能以票據債務人未履行票據債務即認為有詐欺罪之嫌疑。在此僅能以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加以追訴其民事上之責任。

 

 

詐欺竊盜等案件受害民眾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宣導手冊
http://www.cib.gov.tw/Document/Doc_form_law.aspx

(有更詳細word檔可下載。)

 

nicetina66 (301)
3 F
2009/6/6 發表
0人 0人

U大真是辛苦你了!!對於任意刪單的團員也能報黑嗎?因為無法用評比呀

Unconsciou (693)
4 F
2009/6/6 發表
0人 0人

如任意刪單的團員,至少可在家族報黑

小黑名單公佈區!!

http://www.ihergo.com/club/Taoyuan/forum/no15886

累犯一樣請出家族喔!!

請大家為自己言行負責~團員下單就是一份責任!!

Unconsciou (693)
5 F
2009/9/1 發表
0人 0人

1.利用不能刪除的合購信件 散布 不實無證據言論,與惡意誹謗 別人:

請參考(刑)310-2 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po文公開私人個資,涉嫌(刑)318-1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a2607 (195)
6 F
2009/9/18 發表
0人 0人

請問取貨日已過了16天才來信告知,前一陣子很忙,都沒時間上線 ,該怎麼處理ㄚ??

取貨當晚打電話沒人接,信件也寫了3.4次,並告知幫她保留3天,但她就是沒出現,也沒任何回應...

因很少開團,遇到這情況真不知該如何好,是否請有經驗的主購們,給我些意見參考?~3q

Unconsciou (693)
7 F
2009/9/19 發表 (2010/3/22 更新)
0人 0人
回應 a2607:

 

請問取貨日已過了16天才來信告知,前一陣子很忙,都沒時間上線 ,該怎麼處理ㄚ?? 取貨當晚打電話沒人接,信件也寫了3.4次,並告知幫她保留3天,但她就是沒出現,也沒任何回應... 因很少開團,遇到這情況真不知該如何好,是否請有經驗的主購們,給我些意見參考?~3q

 

給妳看這個參考:)

過了3個月仍未取貨

http://www.ihergo.com/club/ihergo-web/forum/no436559

 

不好意思請提供更多細節好瞭解提供意見喔

 

1商品是保鮮食品還是可以放的?

保鮮食品過3天後,就是丟掉了吧...

 

2有轉讓掉嗎?

有的話,最好退款,以免對方若報警對你不利喔><

 

3請大家參考!!

無因管理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zh.wikipedia.org/zh-tw/%E6%97%A0%E5%9B%A0%E7%AE%A1%E7%90%86

 

Unconsciou (693)
8 F
2009/10/19 發表
0人 0人

若團員面交當天未來取貨...

 

提醒大家

因為易有糾紛,所以我不贊成主購任意處置團員當天未面交取走的合購物

但也絕不認同,團員可以無期限要主購義務保管保存未取走的合購物!!

 

若主購想處置團員當天未面交取走的合購物前

建議 先做到告知 ,可避免後續衍生更多糾紛

大家都是想避免糾紛,解決問題

 

如果是我會當天 寄信去給團員,說明限時 ex.明天晚上6點止,再未取貨即=同意 把合購物捐去xx地點 (或視同默許任憑主購處置)

 

若對方仍不回應不取貨 ,則把她上站紀錄存圖+寄給她寄去捐出地點相關收據拍照存證。

 

這些證據都要在自己電腦留存,避免網站資料遺失。

 

我沒法保證...告訴成不成立..因為我不是實務相關人員

不過若團員執意要提告, 警察勢必得受理

 

若團員要告侵佔,因無因管理...應不成立。

告詐欺是穩不成立的,因為沒有『詐術』。

 

團員當天 沒來拿我會立即做出反應

視情況(有交情的就打電話)打電話去問,不禮貌的就不要浪費偶錢用寄信的通知

 

儘管是放不會壞的,隔天 仍不回信,即再發通知:

 

1因您履不回應,為避免我無止盡的保管,將幫你轉讓,若轉讓成功,將扣除ooxx費捐給xx慈善機構。

如有異議請在oo期限前 回覆,若我仍無收到回信視同默許同意 3q^^

 

2在您失聯+等待轉讓期間,一日將收取xx元保管費,捐給xx慈善機構。

 

感謝您的愛心

 

以上,我會這樣啦,保護自己也幫小白做善事:P

 

如果不想幫團員轉讓 ,想直接丟掉 ,建議要拍照存證 ,避免團員若執意起訴,法律講求證據,才可以保護自己

 

要怎麼做看個人自由, 提醒大家勿去做有爭議的事,爭執糾紛永遠都不會是愉快的事...

 

Unconsciou (693)
9 F
2009/11/4 發表 (2009/11/4 更新)
0人 0人

法律諮詢管道

 

民間司改會特別為您蒐集以下法律諮詢管道,希望透過真誠的關心與資源分享, 讓您的疑慮能確實獲得改善 。

 

(一)各地的律師公會: 每個地方的律師公會幾乎都有提供簡單的法律諮詢、疑義解答、 輔導訴訟服務,但是時間、地點及方式各有不同,因此有這方面需求的民眾,可以在上班 時間直接打電話洽詢。

單位

電話

傳真

台北律師公會

(02)2351-5071( 代表號 )

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 7 9

(02)2391-3895

(02)2391-3714

宜蘭律師公會

(03)936-7792

(03)935-2824

基隆律師公會

(02)2465-3004

(02)2465-3293

桃園律師公會

(03)332-6062

(03)336-1942

新竹律師公會

(03)522-3575

(03)522-0424

苗栗律師公會

(037)322-020

(037)325-093

台中律師公會

(04)2222-4144

(04)2224-3444

(04)2224-1832

(04)2224-6609

彰化律師公會

(04)834-6627

(04)838-1391

雲林律師公會

(05)632-6840

 

嘉義律師公會

(05)278-5618

(05)277-8081

南投律師公會

(049)223-9569

(049)223-9570

台南律師公會

(06)298-7373

(06)298-8383

高雄律師公會

(07)215-4892

(07)215-4893

(07)281-0228

屏東律師公會

(08)753-5416

(08)756-0049

台東律師公會

(089)352-810

(089)349-599

花蓮律師公會

(03)822-7480

(03)823-0223

 

(二)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政府均設有法律諮詢部門,請逕自洽詢)

台北市政府       (02)27256168     台北市市府路 1

 

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02)87801252     www.appeal.Taipei.gov.tw 

 

台北市原住民法律服務專線       (02)27205975/25555340   台北市太原路 54 號之一

 

台北市社會局北區婦女服務中心      (02)25314245-6 台北市錦州街 222 2

 

台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 96 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02 23825587 02 23115459 www.tmpd.gov.tw  

 

台北市勞工法律諮詢服務中心   (02)2728-7016~7019

服務時間:每週三、五 PM130 開始登記(10) PM200 開始諮詢       

 

台北市市府路1 號市政大樓東北區五樓

方式:以面對面諮詢為主


(三)民間團體

台灣人權促進會  

(02)23639787

台北市 106 新生南路三段 25 3 9

青年發展基金會

02-25463325 60 54 52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261 號台玻大樓 3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Tel:02-23225255

Fax:02-23224088

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 200 號六樓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02)8732-8866

台北市基隆路二段 170

 

(四)司法機關: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檢察署均於機關設有櫃台式服務處辦理各項訴訟輔導業務,惟其服務輔導事項涉及訴訟或非訴訟案件者,依法令規定,係以關於程序事項為限,與實體法律關係有關之事項,則不在服務輔導範圍。

 

各地法院

服務時間:上班日上午 8:30- 下午 5:30 ( 中午不休息 )

服務對象: 1. 已有案件 於法院者之當事人本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為限 ( 須持有身分證明 ) 2. 未有案件在法院者:一般民眾。

服務方式:面談、電話、書面


單位名稱

服務地點

聯絡電話

台灣高等法院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124

(02)2371-3261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台中市南區五權南路 99

(04)2260-0600 7332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台南市中山路 170

(06)228-3101 1110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 586

(07)585-3610 585-3621 180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花蓮市民權路 127

(03)8225152 822-5116 102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北市博愛路 131

(02)2381-3674 2314-6871 6344~6347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台北縣土城市青雲路 138

(02)2261-6714 112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台北市士林士東路 190

(02)2833-9697 2831-2321 135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市法治路 1

(03)334-4069 339-6100 139.140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市中正路 136

(03)521-0022 130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苗栗中正路 1149

(037)330-083 151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台中市自由路一段 91

(04)2222-5863 3805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員林鎮中山路二段 240

(04)835-6110 834-3171 226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南投市中興路 759

(049)224-2602 1273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 38

(05)632-4780 633-6511 273/276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市中山路 96

(05)278-3625 278-3671 312.255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台南市健康路三段 308

(06)2956-566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 188

(07)216-1409 216-1418 2142~45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屏東市棒球路 9

(08)755-8870 755-0611 1301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台東市博愛路 128

(089)346625 310130 234.265.270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

花蓮市府前路 15

(03)823-5855 822-5144 506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

宜蘭市渭水路 51

(03)932-4188 280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市東信路 176

(02)2466-5613 2465-2171 1101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

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 38

(06)927-0105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 178

(0823)27361 101

 

各地檢察署

服務時間:上班日上午 8:30-12:30 至下午 1:30-5:30

服務對象:

1. 當事人或其親屬 ( 因個案查詢,持有身分證明 )

2. 一般民眾 ( 非因案件相詢 )

服務方式:面談、電話、書面


單位名稱

服務地點

聯絡電話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台北市博愛路 127

(02)2331-0901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

台中市自由路一段 91

(04)2229-2866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

台南市中山路 170

(06)228-2111 741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 586

(07)553-3951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

花蓮市民權路 127

(03)822-5112 11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北市博愛路 131

(02)2389-9675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北縣土城市青雲路 138

(02)2262-7009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北市士林士東路 190

(02)2835-1864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桃園市法治路 1

(03)337-0737 133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新竹市中正路 136

(03)525-4102 406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苗栗市中正路 1149

(037)360-226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中市自由路一段 91

(04)2223-0921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員林鎮中山路二段 240

(04)835-7274 328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南投市中興路 757

(04)2924-2602 2013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 38

(05)631-2871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嘉義市中山路 96

(05)278-2601 115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南市建康路三段 310

(06)295-9971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 188

(07)216-1467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屏東市棒球路 11

(08)753-0448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東市博愛路 128

(089)328-049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花蓮市府前路 15

(03)822-6154 119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宜蘭市渭水路 51

(03)933-1561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基隆市東信路 178

(02)2465-1171 1101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

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 48

(06)926-3086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

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 178

(0823)24-58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 178

(0823)25-192

 

大學法律服務社: 法律系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幫助民眾做簡單的法律咨詢服務。

單位

電話

地址

台灣大學法律服務社

(02)2394-0537

(02)23519641-267

台北市徐州路 21

中興大學法服社

(02)25035183

台北市建國北路 2 69

中正法律服務社

www.ccunix.ccu.edu.tw/~u8734048

嘉義縣民雄鄉三星村 160 號中正大學法學院 109

政治大學法律服務社

(02)2938-7079

(02)2938-7080

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 64 號季陶樓三樓

輔仁大學法律服務中心

(02)29031111 2642

台北縣新莊市中正路 510

東海大學法服社

(04)3590229

台中市中港路 3 181

台北大學法律服務社

(02)2503-5183

台北市建國北路二段 69 號惠蓀北樓 1

東吳大學法律服務社

(02)2311-1531 4491

台北市貴陽街一段 56 號法學院 7

世新大學法律服務社

02 2236-8563

臺北市木柵路一段 17 1 號舍我樓 803 室世新大學法律服務社

文化華岡法律服務中心

(02)2861-3814

(02)28610511-470

台北市士林區華岡路 55 號大成館 2

台北市士林區華岡路 55 號大中館 1

國防管理學院法服中心

(02)2222-3913/2222-3911

台北縣中和市民安街 150

中央警官學校法服社

(03)3282321 4276

桃園縣龜山鄉大崗村樹人路 56

中原大學法律服務社

(03)456-3171 5522

桃園縣中壢市普仁里 22

私立玄奘人文社會學院法律服務社

(03)530-2255 5526 法律系

新竹市香山區玄奘路 48

海洋大學法律服務社

(02)2462-2192 3601

基隆市北寧路 2

成功大學法律服務社

(06)2757575 66121 66125

台南市大學路 1 號成大法研所

 

(五)各鄉鎮市公所: 幾乎各鄉鎮市公所在固定時間都會有律師輪值做簡單的法律服務,因此您也可以就近到各鄉鎮市公所詢問。

 

(六)其他

檢舉陳情管道

監察院監察調查處

電話 (02)2356-6542 李主任

傳真機:02-2341-0324

[email protected]

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二號

檢舉信箱:台北郵政 8-168 號信箱

 

相關司法資訊網站: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http://www.jrf.org.tw


 

檢察官改革協會   http://www.pra-tw.org

 

警察官改革協會   http://www.policeunion.com.tw

 

台北律師公會   http://www.tba.org.tw

 

台灣人權促進會   http://www.tahr.org.tw/   

 

司法院   http://www.judicial.gov.tw   

 

法務部   http://www.moj.gov.tw

 

監察院   http://www.cy.gov.tw/

 

另有其他民間單位、律師個人所設立之法律諮詢網站, 可依個人需求上網搜尋。

yenmino (398)
10 F
2009/11/9 發表 (2009/11/9 更新)
0人 0人

U大~真是感謝您提供這麼多很有益的資訊啊~

不好意思~借轉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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