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於10月25日核定 |
發佈日期: 101年10月25日 |
行政院日前已決定二代健保於102年1月1日正式上路,其中「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行政院衛生署已於今天101年10月25日核定,未來二代健保實施後,民眾及投保單位除負擔現有保險費外,民眾有6項特定所得(或收入)者應按費率2%計收補充保險費,說明如下: 一、民眾個人補充保險費之計費項目及上、下限: 計費項目 | 說明 | 下 限 | 上 限 |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 給付所屬被保險人的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獎金(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 無 | 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後,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 兼職薪資所得 | 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 單次給付達5,000元 |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 執行業務收入 |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 股利所得 | 公司給付股東的股利總額(包括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 | 1.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單次給付達5,000元。 2. 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達5,000元。 | 1.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2. 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 利息所得 |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 單次給付達5,000元 |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 租金收入 | 給付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 單次給付達5,000元 |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 二、扣取時點: 以上各類所得,達到扣取標準時,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應「就源扣繳」,但針對利息所得為簡化扣繳流程,其單次給付未達新臺幣20,000元者,扣費義務人併得於次年1月31日之前,依照規定格式造冊,彙送給保險人,由保險人逕向保險對象收取。 三、弱勢族群兼職所得免予扣取 為特別照顧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及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其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者,免予扣取。 |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於10月25日核定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於10月25日核定
發佈日期: 101年10月25日
行政院日前已決定二代健保於102年1月1日正式上路,其中「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行政院衛生署已於今天101年10月25日核定,未來二代健保實施後,民眾及投保單位除負擔現有保險費外,民眾有6項特定所得(或收入)者應按費率2%計收補充保險費,說明如下:
一、民眾個人補充保險費之計費項目及上、下限:
計費項目
說明
下 限
上 限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給付所屬被保險人的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獎金(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無
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後,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兼職薪資所得
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單次給付達5,000元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執行業務收入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股利所得
公司給付股東的股利總額(包括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
1.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單次給付達5,000元。
2. 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達5,000元。
1.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2. 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利息所得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單次給付達5,000元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租金收入
給付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單次給付達5,000元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二、扣取時點:
以上各類所得,達到扣取標準時,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應「就源扣繳」,但針對利息所得為簡化扣繳流程,其單次給付未達新臺幣20,000元者,扣費義務人併得於次年1月31日之前,依照規定格式造冊,彙送給保險人,由保險人逕向保險對象收取。
三、弱勢族群兼職所得免予扣取
為特別照顧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及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其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者,免予扣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