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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 網路揪團購物 主購人需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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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8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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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揪團購物 主購人需繳稅
 更新日期:2010/11/08 09:45 記者蔡育如/台北報導 
網路揪團購物愈來愈熱門,成為民眾「省錢大作戰」的最夯管道;但財政部國稅局官員提醒,主購人如果向合購人收取雜費,隔年5月報稅時,這筆所得必須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一旦被國稅局查獲,會被補稅加罰鍰。


「湊100包就可以打7折!」這類標語在網路上輕易可見,以國內最大合購平台「ihergo愛合購」為例,每天開團數多達數千團。


愛合購行銷公關林淑惠表示,主購人向合購人每筆收取雜費金額通常是5至10元,用於貼補主購者付出的勞力與費用,例如與賣家聯絡的手機費用、轉帳費用等;「但是並非每個人開團都一定會收取雜費」。


國稅局官員表示,主購收取的雜費,如果是完全拿來支付運費、郵資等必要費用,就不需報繳所得稅;而且合購所發生實際費用,例如主購者聯絡賣家的手機費、載運合購商品的交通費,甚至轉帳給賣家的手續費等所有因合購發生的費用,都可在舉證(檢附相關收據、發票)後全數扣除。


官員還提醒,如果主購人經常揪團合購,形同把揪團合購當成一項工作,就必須向稅捐機關辦理「營業稅籍」登記,繳交營業稅;但營業稅的課稅標準比照「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超過4萬元時,應由合購發起人自行選擇以住(居)所或是戶籍所在地的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至於主購收取的雜費要如何報綜所稅?官員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在扣除成本、支出後,剩餘的金額將以「其他所得」類別,納入綜合所得合併計稅。


依林淑惠強調,合購的主要目的是用團購的方式來壓低售價,很多主購人開團不是為了賺錢。她認為,即使收雜費的所得需要報稅,應該不會影響多少到銷售額。


經常號召大批網友組團合購的主購林可可說:「我覺得好驚訝,沒想到要申報綜合所得稅!但想一想覺得有收入好像就應該要申報,只是這個區塊比較少注意」。

p0350716 (4): 國稅局是不是瘋ㄌ 20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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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8 發表
0人 6人

舉證~救人喔~

每天就算一個小時的處理問題費用~不知道100元時薪會不會太高~

不知道ㄟ通喔~

發貨時間1~3小時~這費用不知道該怎麼算~

代冰~+跑腿費~好難算~

不知道++--後..國稅局有沒有補貼....工資

 

yu-chi (281)完成手機認證: +1~~推 2010/11/8
xv7999 (2773)完成手機認證: +1 2010/11/8
kuku_kuku (296)完成手機認證: 叫國稅局提案的人來當一個月的主購看看 2010/11/8
jamies2211 (494)完成手機認證: 有些店家都不給發票的.....國稅局也沒在管.....當主購很辛苦還拿我們開刀....生氣啦~ 2010/11/8
sheilife (145)完成手機認證: 國稅局的人應該沒人當過主購..... 20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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