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問題多,卻有業者在網站上明定,只要是食品、花卉、貼身衣物等商品,都不能退換貨,或是對於退換貨有不合理約定。消基會表示,這些業者全都已經違反消保法規定,要求業者修改不合理契約內容,並呼籲主管機關依照消保法第33條進行調查,否則將移送監察院。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指出,以美國為例,在買賣契約成立後有30天可退換貨,台灣沒有相關規定,不過消保法第19條對郵購及訪問買賣等特種買賣,給予消費者七日猶豫期可主張解約還款的權利,且沒有例外商品可以排除。

但是消基會針對14家購物網站進行退換貨調查,卻發現所有業者對於退換貨的規定全都違反消保法。其中有11家業者直接在官方網站上列出不能退貨的商品種類,包含DVD等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的商品、著作權相關商品、電腦軟體,以及內衣褲、花卉、食品等。

謝天仁指出,業者將這些商品排除在退換貨項目之外的原因,不外乎是保護著作權、基於個人衛生,或產品保存限制、易腐壞,不過他認為,既然業者選擇在網路上進行特種買賣,就應該預期會有這些風險,而反映在價格上,或是避免在網路上販售,不能以此為由在網路上標示不能退貨,公然違反消保法。

他也指出,消保法行之有年,卻不能完全落實,主管機關應負起責任,尤其網路業者版圖越來越大,連清潔用品跟美容用品都不能退換貨,實在太超過,痛批主管機關「都只有領薪水嗎?」要求主管機關立即依照消保法規定展開調查,否則消基會將移送監察院辦理。

也有業者在網站上載明,「已拆封」的上述商品不能退貨,不過消費者報導雜誌副社長徐則鈺認為,消保法中雖規定商品若已經使用就失去解約權,但並未規定拆封了就不能退,尤其郵購買賣的特性就是透過電視、型錄、網路等管道,使消費者未能先檢視商品,「但是不拆封怎麼檢視呢?」 業者的做法無疑是剝奪消費者檢視商品有無問題的機會。

此外,有6家業者對於退換貨有不合理的規定,包含不接受未事先告知就將產品寄回、無理由退貨將由消費者負擔運費,徐則鈺提醒,這些對消費者不合理的限制,全都不符合法律規定,屬於無效,消費者網購時得更注意維護自身權益。

【2010/09/09 聯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