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購跟團友都必須知道的新聞~誇張 | ihergo愛合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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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gie51687(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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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0/11/8  1:44 pm 發表

早上看到這篇~我看真的要收稅金~我要當團友去了~= =

有誰願意來當~換人做吧!!!

轉載~

 

網路揪團購物 主購人需繳稅

聯合 更新日期:2010/11/08 09:45 記者蔡育如/台北報導

網路揪團購物愈來愈熱門,成為民眾「省錢大作戰」的最夯管道;但財政部國稅局官員提醒,主購人如果向合購人收取雜費,隔年5月報稅時,這筆所得必須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一旦被國稅局查獲,會被補稅加罰鍰。

 

「湊100包就可以打7折!」這類標語在網路上輕易可見,以國內最大合購平台「ihergo愛合購」為例,每天開團數多達數千團。

 

愛合購行銷公關林淑惠表示,主購人向合購人每筆收取雜費金額通常是5至10元,用於貼補主購者付出的勞力與費用,例如與賣家聯絡的手機費用、轉帳費用等;「但是並非每個人開團都一定會收取雜費」。

 

國稅局官員表示,主購收取的雜費,如果是完全拿來支付運費、郵資等必要費用,就不需報繳所得稅;而且合購所發生實際費用,例如主購者聯絡賣家的手機費、載運合購商品的交通費,甚至轉帳給賣家的手續費等所有因合購發生的費用,都可在舉證(檢附相關收據、發票)後全數扣除。

 

官員還提醒,如果主購人經常揪團合購,形同把揪團合購當成一項工作,就必須向稅捐機關辦理「營業稅籍」登記,繳交營業稅;但營業稅的課稅標準比照「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超過4萬元時,應由合購發起人自行選擇以住(居)所或是戶籍所在地的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至於主購收取的雜費要如何報綜所稅?官員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在扣除成本、支出後,剩餘的金額將以「其他所得」類別,納入綜合所得合併計稅。

 

依林淑惠強調,合購的主要目的是用團購的方式來壓低售價,很多主購人開團不是為了賺錢。她認為,即使收雜費的所得需要報稅,應該不會影響多少到銷售額。

 

經常號召大批網友組團合購的主購林可可說:「我覺得好驚訝,沒想到要申報綜合所得稅!但想一想覺得有收入好像就應該要申報,只是這個區塊比較少注意」。

 

覺得有主購禮~~主購收雜費不應該的人~應該自己來當主購

 

也許是愛合購太樹大招風~所以國稅局要拿這些主購開刀

 

 

tsc2008(1984)


在 2010/11/8  1:53 pm 發表

也太誇張了吧~~

雜費國家也要收稅?

那叫國家派人當主購好了~@@

c261314(215)


在 2010/11/8  2:09 pm 發表

 真的很誇張哩! = ="

有些主購有時要發好幾團的貨,還要與店家連絡

Aurora0621(115)


在 2010/11/8  3:44 pm 發表

國稅局官員表示,主購收取的雜費,如果是完全拿來支付運費、郵資等必要費用,就不需報繳所得稅;而且合購所發生實際費用,例如主購者聯絡賣家的手機費、載運合購商品的交通費,甚至轉帳給賣家的手續費等所有因合購發生的費用,都可在舉證(檢附相關收據、發票)後全數扣除。

 大家別擔心

kunprofit(323)


在 2010/11/8  6:39 pm 發表

怎能不擔心?

ATM的感光紙沒多久就褪色無法辨認,

如何保存一年以資佐證?

申請通話明細有些要另外付費.

另外新聞中提到~官員還提醒,如果主購人經常揪團合購,形同把揪團合購當成一項工作,就必須向稅捐機關辦理「營業稅籍」登記,繳交營業稅;但營業稅的課稅標準比照「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超過4萬元時,應由合購發起人自行選擇以住(居)所或是戶籍所在地的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大多數主購只是發起人並非賣家,

有些熱門團隨隨便便一徵就上萬

卻要負擔賣家銷售額的營業稅

錢~店家賺走了,勞心勞力主購在背

這樣下去,誰還願意開團當主購?

nanshan(80)


在 2010/11/8  7:50 pm 發表

用搶的比較快,像用A的都無罪不是嗎?

  難怪政府不會算,這正當的收費,又不是圖利[哪有利可圖?],政府單單是付稽查成本+時間,就不知道要耗費多少人民的血汗,稅是我們在繳耶!花我們的還要吃我們?吃完再拿去給A錢又不判罪的花喔?!

cindy3636(125)


在 2010/11/8  8:01 pm 發表

很誇張~誰還要當主購~政府要錢也不是這樣要吧!

qk181435(151)


在 2010/11/8  8:53 pm 發表

扯到暴啦!!

這樣子下去誰會想當主購呀

光是收集那些單據,還要去申請通聯紀錄等等...

主購就冷一半了

 

大家也都只是想吃台灣各地美食,所以才來合購的

幹麻沒事拿小蝦米開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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