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性侵小孩的新聞大家覺得?? | ihergo愛合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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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1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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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0/9/11  1:53 pm 發表

最近性侵小孩新聞-法官的判決讓人不可思議-都沒想過如果昰你家的孩子 你會判那麼輕嗎?現在的父母生的少-小孩還遇到這樣事?難怪大家都不生育?我常告知國小小孩不要和陌生人講話-小孩每當在公園時還是會和陌生人講話-結果有次在公園玩和弟2人而已遇到一個男子開口要<抓走他-殺他們>-2人嚇到跑道入口處擁抱著等我來載-得到經驗-也是告知他們-媽媽的警告是真的

 

muccia(166)


在 2010/9/11  2:34 pm 發表

法官是腦殘+白痴,如果是他自己小時候被XX,

但是當時年紀還小,還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沒有呼救,

這樣就是表示--我願意嗎?

 

另有梧桐妹的判決也是一樣,叛給有錢的對岸人,

判決結果讓人覺得是不是有錢,可以給小朋友好的物質享受,就勝了。

美國都判監護權給母親了,覺得母親比較適任,

在台灣,反而自己人的法官,給了一記回馬槍,

判給對岸財大氣粗的孫某,叫大家看了一場爛戲。

讓人覺得台灣的法官是不是該再教育了。

 

 

s9120202(20)


在 2010/9/11  2:58 pm 發表

請那一些法官.去感受一下那些小孩子的感受.

看他們會如何.那些法官都是別人的孩子死不完.

jongo(42)


在 2010/9/11  4:47 pm 發表

有時真的覺得這是個自求多福的年代.......

我們抗議有用嗎??不知道...像苗栗大埔...像雲林六輕...像高雄縣的工廠毒氣事件......等...抗議有用嗎??我不知道能用什麼方法

只能祈求老天爺保佑........

wanda101535(16)


在 2010/9/12  3:39 pm 發表

不能自求多福呀!今日自求多福,明日我們只能自力救濟,能發多少聲就該發多少聲!

而且老天爺管不到司法判決,對於不適任法官應該給予免職,否則有多少人要受害!

就算不能免職,台灣也該有聽證人制度,25日有空就去台北散散步吧!

rock0421(13)


在 2010/9/12  9:23 pm 發表

我只能說 現在的人 死讀書, 沒有活用 ,遇到好的法官 算你好狗運.

遇到爛的,死讀書的 就是該死.

法官 都是讀書來的,檢察官死命的抓,法官死命的放. 

huangliu01(14)


在 2010/9/12  11:21 pm 發表

是法律不適合。

人只是依法判決(或依法行政),解決之道只有修法。

有人連徵收和藝人監護權都提出了,這都是相同的問題。

不然,先把苗栗縣長關起來呀!(他只是依法行政,他出來道歉只是人民觀感不好

他並沒有違法或失職。

 

我並不是支持這樣的事,只是根本的問題點都不在人。

huangliu01(14)


在 2010/9/12  11:27 pm 發表

下面是我朋友(執業律師),和我們一起討論的分享。

有點專業,但也不算艱深難懂。

看完後,應更能了解。

 

最近二件兒童性侵害案件的判決,引起社會公論的一致韃伐,基於本能,好奇的去查了一下八八年的修法理由。簡單歸納一下,跟大家分享,讓大家了解該罵的是誰:
1、刑法制定實施以來,刑法第221條第2項原本規定「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也就是傳統法學理論認為,未滿十四歲的人,根本無法有性自主的決定權,因此不論是否有經過同意,都應視為妨害性自主而加以處罰。(以前通稱為強姦),但刑法當時(二十三年立法時)為了兼顧所謂「婦女名節」,所以當時妨害風化罪章裡面的罪,規定為「告訴乃論」罪。
2、於民國七十九年,司法院即提出刑法修正案,但沒什麼人去注意。直到八十八年間,因為色情氾濫,為了扼止色情,立法委員趙少康連署提案修正關於「告訴乃論」的規定,而將妨害風化罪改為「公訴罪」,此部分的修正,大部分都同意,但既然動了刑法,就引起很多立法委員來關注刑法的修正案,也就是刑法第一次的大修法。
3、在八十八年的時空背景裡,比較關注的是如何防止「雛妓」再繼續發生,避免再發生人口販賣的情形,有立法委員提案,對於十八歲以下的人,都視為強姦罪,但這部分沒有通過。而最終經過討論之後,認為應該區別手段的危害程度,而有不同的處罰,因此而是用強制的手段,且對於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為之,則屬加重其刑。而對於那些經由「性交易」而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為性交者,則處比較輕的刑。也就是說,用強制手段的話,刑法221條為3年-10年,若是對未滿十四歲的人,則刑法222條為至少7年以上的罪。若非屬強制的手段,則為3年-10年。
4、由以上的比較可以知道,就刑法的法定刑裡面,若是依舊法,不管未滿十四歲的人是否同意,都是視為妨害性自主,在新規定的刑法裡面,221條與227條第1項的法定刑度是一樣的。也就是對於未滿十四歲人所為的妨害性自主行為的保護程度,並沒有減低。
5、刑法第222條,在八十八年修正以前,並沒有針對未滿十四歲的人要加重處罰,當時僅針對二人以上共同輪姦,處7年以上或無期徒刑。而修正後,對於未滿十四歲的人加重保護,也就是用「強制手段」對於「未滿十四歲人」的行為,應該處至少7年以上至無期徒刑。因此,是否要對「行為人」來作特別加重的處罰,就要看行為人所使用的「手段」是哪一種,如果已經屬於「強制」(法律用語為「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才要加重,而這樣的證明責任,在於檢察官。若檢察官沒有證明,法官依法判決,當然不能判錯。
6、小小結論:
a、「強制手段」+十四歲以上=221條,3-10年的罪。
b、「強制手段」+十四歲以下=222條,7年至無期徒刑的罪。
c、「非強制手段」+十四歲以下=227條,3-10年的罪。
法官在適用上,需要嚴謹,而檢察官在舉證上,需要積極。所以該罵的是檢察官、法官、立法者?可以讓大家思考一下囉。

wanda101535(16)


在 2010/9/13  8:51 pm 發表

恰恰相反我認為就是人的問題

看看最近的案例

 

性侵智障少女 7人獲判無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12/11/2cvyo.html

 

他欺她智障 法官明察性侵判5年

http://news.opview.com.tw/BiHistPage.aspx?daid=5325728&date=20100907

 

都是送到醫院精神鑑定為中部智障

但法官判決上居然有南轅北轍的看法

 

huangliu01(14)


在 2010/9/13  11:46 pm 發表

我複製新聞上的片段給妳參考︰

一、檢察官以刑法乘機性交罪起訴7名被告,並求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重刑。……未達到不知抗拒的情況,不適用趁機性交罪,對此檢方表示會改以合姦罪上訴到底。

以下是我們討論上的小結論。

法官在適用上,需要嚴謹,而檢察官在舉證上,需要積極。

為什麼檢方將乘機性交罪(或大家熟知的強制性交罪)改提合姦罪上訴?

新聞評論也說︰法律應該本著保護被害人,符合社會期待的精神,卻陷入解釋法條的泥沼,引起爭議風波。

以上都說明此惡法,法官難判,檢方也難斷。

我有畫線做重點,請參考。

另外提外話,補充一下,最新提名的司法院長賴浩敏,當年也有參與修法的討論。

 

wanda101535(16)


在 2010/9/15  1:08 am 發表

這兩個案例會被提出來比較的原因就是

兩位法官對於相似條件下"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程度"  的看法

居然差這麼多?!

是法的問題還是人的問題?

 

另外,我想說的是,如果司法判決不符合社會期待的公平正義,

那只是鼓勵受害人或受害家屬動用暴力(私刑)討回實質的公道。

 

 

 

jasica527(282)


在 2010/9/15  2:11 am 發表

今天看了報紙,也有兩件性侵的案子.....

看了真是火大..

當老師的也會性侵學生,學校的校長和主任也幫著隱瞞....真是助紂為孽!!

另一件也是看了會噴火...爸爸的友人..長期的性侵男童連他的姐妹都不放過!

.這則新聞真的是變態到極點!!

可憐無辜的小朋友...一輩子都會有陰影的!

我們的法律真的是沒有真正的伸張遏止的力量....

效法一些國家,性侵判重刑,性侵的犯罪率一定下降!!

jongo(42)


在 2010/9/15  10:30 am 發表

回應 wanda101535:

 

這兩個案例會被提出來比較的原因就是兩位法官對於相似條件下"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程度"  的看法居然差這麼多?! 是法的問題還是人的問題?   另外,我想說的是,如果司法判決不符合社會期待的公平正義,那只是鼓勵受害人或受害家屬動用暴力(私刑)討回實質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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