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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_co(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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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1/3/25  9:23 am 發表

以下是從別的家族轉PO來的文章
除了網拍ˋ網路商城購物, 團購也是有糾紛的

 下單匯款前花點時間看看主購的評價吧

不要便宜沒撿到, 買了一肚子氣跟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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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10:53 發



可不可以提醒團員蘇雪X 蘇X立 蘇X珊   ???他的分身一堆

蘇XX =anny1445 =teresen=A2129826

 他的負評有24

但是正評有250

 

因為他這次在大業路85c開團

而且隨時增加取貨點

連愛買都有

 

我不希望再看到苦主了

 

我跟他的團三團

都付款一個月以上

他一直推拖不交貨

目前談判退款中

 

聽說從98年開始

他就開始在我們附近欺騙大家

 

請大家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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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08:44 發表 (昨天 08:47 更新)
0人2人

真是受不了了,提供我先前準備好的告訴狀,有需要的歡迎自行取用,可以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免費法律諮詢義務律師加強告訴狀內容強度。

刑事告訴狀
告  訴  人  xxx     身分證字號:XXXXXXXXX  男  
民國 ** 年  月  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XXXXXXX 
郵遞區號:330  電話:XXXX-XXXXXX

被      告   xxx 身分證字號:            女  
住:桃園縣蘆竹鄉奉化路xx號x樓之一
郵遞區號:338  電話:03-xxxxxxx

為被告xxx涉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依法提出告訴事:
一、本案概要:
告訴人基於對黑師父捲心酥之採購需求而於2009/5/22   1:18 pm  參與被告xxx於網際網路之合購網(http://www.ihergo.com/)所開立之黑師父捲心酥合購團(http:// www.ihergo.com/store/14/events/no176140),訂購捲心酥數項物品,總金額新台幣一千八百元(證據一)。被告xxx於 2009/6/8  9:21 pm 透過網站合購團信件告知已達到合購要求,請參與購買者進行購買物品之款項之預付。告訴人接獲通知後,即於隔日透過配偶xxx之郵局帳戶進行轉帳付款。轉帳時間:2009/06/09 08:07:24 am,轉出帳號:012xxxx-XX72281,轉出帳戶之帳戶名稱:xxx,轉帳金額:1800(證據二)。
告訴人於2009/7/3  9:04 am 接獲被告於合購團信件之詢問退訂調查之通知訊息時,基於告訴人私人因素選擇退訂,並於2009/7/3 9:15 am 回覆告知退訂之確認訊息且亦同時告知退款使用之帳號資料。告訴人併於此利用合購網站的站內信件通知此合購團之相關參與人此訊息(證據三)。

被告於合購網疑似擁有多重帳號:anny1445、terense、A2129826。此點可請貴署發函由合購網提供疑似帳號之登入資料(時間/IP)作為佐證。這些帳號在合購網引起之爭議頗多,足堪認定被告為蓄意詐欺之行為。

第一次電話聯繫時間:2009/07/08 10:39,該名接電話之人自稱為被告之同屋居住之人,未對自身身分/與被告之關係進行任何確認之表示。告訴人亦於電話中留下告訴人聯絡資料與退款金額,對方告知將轉達與被告知悉,並請被告主動與告訴人聯繫。

經由數次之電話聯繫,且對方均自稱為被告之同屋居住之人,因此可確認被告已經由該人轉告得之告訴人對於被告處理退款之處理態度無法被接受。
亦可藉由調閱告訴人之手機 xxx-xxxxxxxx之通聯紀錄作為佐證

二、本案成立詐欺罪理由:
告訴人所參與購買之合購團均有合購網站之參與紀錄與訂購內容為憑,且告訴人已就預訂之內容透過轉帳進行款項交付。被告後續亦已同意解除委託合購之意思表示,且告訴人亦已於2009/7/3 9:15 am回覆告之退款之帳戶資料(證據四),鉅料被告竟以各種理由蓄意拖延退款處理事宜,顯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財物為交付之成立空間,請  鈞署依法傳訊被告到庭並迅為偵結起訴,實為感德。
三、 核被告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被告等詐欺之行為地在桃園縣,屬 鈞署管轄,請求依法追訴,實感德便。謹 狀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鑑

證據一:合購黑師父捲心酥參與之網頁紀錄
證據二:合購黑師父捲心酥轉帳紀錄
證據三:合購網參與者聯繫之信件紀錄
證據四:黑師父捲心酥合購團之信件內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十四  日
                              具狀人:xxx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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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那個告訴狀 原PO說歡迎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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