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新聞轉貼】匯錯款怎麼辦 | ihergo愛合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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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g5577(148)


在 2009/5/9  7:59 pm 發表

匯錯款怎麼辦
更新日期:2009/05/06 04:09

●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庭長宋國鎮說, 他人誤匯進入自己帳戶的款項,在法律上屬於不當得利,如果遲不歸還,匯錯款的人可循民事訴訟管道要求返還。訴狀紙一張才2元,也可上網下載,自己填寫,提起告訴,無須請律師。

 

宋國鎮說,判決勝訴後,如對方仍不願吐出錢來,可持判決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除非對方名下什麼財產都沒有,否則應可討回。

 

資深郵局行員建議,如果時間許可,轉帳最好到金融機構臨櫃辦理,不要嫌麻煩。因為用提款機轉帳,不會出現對方戶名,臨櫃填寫轉帳單,則須填寫對方帳號與戶名,如果帳號寫錯,與登錄的戶名不符,行員會告知有誤,立即更正,不致把錢錯匯給第三者。 (記者傅潮標整理)

 

大家參考看看~

每次我轉帳時,真的很怕手指頭突然抽筋,會轉錯帳,

尤其是愈大筆愈緊張

現在看到這則新聞,雖然希望永遠都用不到,

但至少有一點點安心的感覺了。

fcwp(935)


在 2009/5/9  8:11 pm 發表

借轉貼文哦,謝謝。

小米(758)

回覆

在 2009/5/10  1:24 am 發表

借轉喔

感恩^^

yanghsuehni(1574)


在 2009/5/10  1:59 am 發表

回應 csg5577:

 

匯錯款怎麼辦 更新日期:2009/05/06 04:09 ●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庭長宋國鎮說, 他人誤匯進入自己帳戶的款項,在法律上屬於不當得利,如果遲不歸還,匯錯款的人可循民事訴訟管道要求返還。訴狀紙一張才2元,也可上網下載,自己填寫,提起告訴,無須請律師。   宋國鎮說,判決勝訴後,如對方仍不願吐出錢來,可持判決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除非對方名下什麼財產都沒有,否則應可討回。   資深郵局行員建議,如果時間許可,轉帳最好到金融機構臨櫃辦理,不要嫌麻煩。因為用提款機轉帳,不會出現對方戶名,臨櫃填寫轉帳單,則須填寫對方帳號與戶名,如果帳號寫錯,與登錄的戶名不符,行員會告知有誤,立即更正,不致把錢錯匯給第三者。 (記者傅潮標整理)   大家參考看看~每次我轉帳時,真的很怕手指頭突然抽筋,會轉錯帳,尤其是愈大筆愈緊張現在看到這則新聞,雖然希望永遠都用不到,但至少有一點點安心的感覺了。

 

流程應該還有

簡單一點的,就是去自己的銀行申請,銀行會幫你聯絡收到錢那個人,對方同意的話錢馬上能轉回

 

若對方不理會......就比較麻煩了,要去警察局報案,警員會幫你聯絡對方(通常對方接到警察局打的電話,都會馬上匯還),對方一樣不理你的話,警察會安排調解,對方不到警局調解(要3次吧)第3次才會送法院.......

 

你寫的是最後一步....就是要寫狀紙

petershiue(825)


在 2009/5/10  8:37 am 發表

借轉貼~感恩~

jiayng(200)


在 2009/5/10  9:33 am 發表

我匯款錯

打去郵局

郵局人員說要查

但根本沒後續動作0.0

只能靠自己

 

joling(17)


在 2009/5/10  8:15 pm 發表

我以前是有一次用轉帳繳信用卡費用,按錯一個字,(atm,不知是陽光反光太刺眼,還是那時走"雖"運)

一樣都匯入台新銀行的戶頭裡,只是錯幫別人繳錢了

結果,跟台新反應,他們的處理是直接把帳作回來,但是還是要收我違約金

超火大的,錢一樣都在他們銀行,他們根本沒有損失

之後就不再用台新的信用卡了..

 

 

 

 

wynnemo(121)


在 2009/5/11  1:30 am 發表

轉轉轉貼

Penny(62)


在 2009/5/16  1:01 pm 發表

謝謝分享

apek35(156)


在 2009/5/16  1:09 pm 發表

那如果是支票掉了

被別人撿走

且存入那怎麼辦?

雖然從發票人那裡可以得知是誰領走的

那要怎麼才能讓對方還錢呢?

dearmad(443)


在 2009/10/2  5:17 am 發表

謝謝分享 借轉錄

su5892(112)


在 2009/10/2  6:24 am 發表

回應 apek35:

 

那如果是支票掉了被別人撿走且存入那怎麼辦? 雖然從發票人那裡可以得知是誰領走的那要怎麼才能讓對方還錢呢?

 馬上連絡開票人向銀行申請 止付 即可

支票最好劃線,限定兌票人最保險 

vans928(124)


在 2009/10/2  5:35 pm 發表

好文~~謝謝分享

麻煩借我轉錄 

m920419841(522)


在 2009/10/16  8:15 pm 發表

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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