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ryw618(534)
在 2009/8/28 11:36 am 發表
結婚也好,不結婚也罷,無論是誰,最後都是一個人。
現今大多只生養一、兩個孩子的情況下,孩子們因升學、就業等因素,終究會離家獨立,而有的孩子則成了單身寄生族,和父母之間的關係宛如房東與房客。這些女性恢復單身生活後,就不用再當個為了準備飯菜而匆忙趕回家的「灰姑娘」。長久以來,她們一直扮演著每到傍晚時分就得回家準備晚餐的母親或妻子角色,現在就算毫無顧忌地通宵夜遊,也沒有人會說閒話。
子孫承歡膝下才有幸福晚年?一般高齡者的生活方式中,夫婦倆都還健在的家庭便同住照應;若配偶需要照護,則另一半會負起照護之責,待配偶過世再搬去與孩子同住。若高齡八十還得照顧另一半,此時孩子也已年過五十,多已離開父母、成家立業,日後若選擇和孩子同住,勢必得離開熟悉的居住環境。因為仍須工作的孩子無法離開現在所住的環境,且若與兒子夫婦同住,孫子已長大成人,媳婦早已是當家女主人,所以,搬進兒子家,勢必一切都得按照這裡的規矩來生活。
活到一把年紀,失去熟悉的生活環境與朋友,勉強自己適應陌生環境,遵守別人家的規矩,甚至還可能需要他人照護,像是他人眼中的「麻煩製造機」,又有何幸福可言?事實上,一項高齡者的幸福滿意度調查報告顯示,日後才搬去和子女同住的年長者,在幸福滿意度上,明顯要比一開始就和子女同住或是單身的銀髮族來得低。
現今社會早已不時興所謂的「子孫滿堂才有幸福晚年」的觀念,八十歲老人諷刺道,讓三十幾歲的孫子坐在大腿上,只會讓大腿骨折。「老爸、老媽,搬過來和我們一起住吧。」面對兒女這種「甜蜜的謊言」,年長者可以很乾脆地回答:「謝謝,很高興你有這份孝心,但我還是想留在這裡。」
誰說一個人住一定很寂寞? 作者:上野千鶴子
「一個人的老後生活」就是隨心所欲選擇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想獨處就獨處,想兩人相處就找個伴,想過團體生活就找大家熱鬧一下。 我曾提及,覺得高齡者獨居生活「一定很寂寞」的想法,實在可笑。因為獨自生活的高齡者,其實都頗能耐得住寂寞。擅於過獨居生活者,不僅懂得享受獨處的樂趣,也能保有不錯的人際關係,因為他們明白獨居生活不會只有快樂,難免也會不安。
反觀生活始終圍繞著家人的人,一旦家人離開身旁,往往就真的變成孤單一人,在有獨居經驗的人看來,這是因為他們不擅和家人以外的人建立良好人際關係的緣故。
家人總有離去的一天,工作和同事也不可能常伴身邊,而陪伴自己走完人生旅程的多半是朋友。因此,沒有家人的單身者,可以將自己的時間與精力用來結交朋友、經營人際關係。
有人認為無須刻意經營的友情,才是真正的友情;不管多久沒見面,相聚時仍一如往常,才是真正的知交。若是自幼相處的青梅竹馬,也許有此可能,但對於「好幾年沒聯絡」的朋友關係,似乎也不好意思勉強稱對方是「朋友」。其實,需要時陪伴在自己身旁,給予支持、安慰、分享經驗的人,才是真正的朋友,人際關係是需要努力維繫經營的。
我認為朋友就像是鎮靜劑。置身於緊繃的環境中,總希望能有處讓自己放鬆的地方。雖然有些人感嘆:「職場上交不到真心朋友。」我卻認為還是別期望在職場上交到朋友比較好,畢竟職場上的友情,多是萬不得已之下的選擇。
同事是職場上的潛在敵手,也是會對你有所評價的人,因此最好還是選擇在和自己的工作毫無利害關係的領域拓展人際關係,既不會因利傷情,相處起來也坦率自然。
這其實並不難,例如參加社團或義工活動,就能認識來自各行各業、與自己的生活方式完全不同的人,共同分享輕鬆時光。
暮年生活觀 作者:上野千鶴子
1.不再為家人工作而煩惱、能好好享受人生的基本條件,就是有一處「專屬自己」的住所。
廣結善緣,多認識生活方式不同、和工作無利害關係的朋友,相處起來也比較坦率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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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決定生命的長度,但你可以控制它的寬度;
你不能左右天氣,但你可以改變心情;
你不能改變容貌,但你可以展現笑容;
你不能控制他人,但你可以掌握自己;
你不能預知明天,但你可以利用今天;
你不能樣樣勝利,但你可以事事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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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ryw618(534)
在 2009/8/29 8:09 pm 發表
perryw618(534)
在 2009/8/31 11:06 am 發表
perryw618(534)
在 2009/9/2 11:06 pm 發表
perryw618(534)
在 2009/9/7 10:07 pm 發表
perryw618(534)
在 2009/9/8 9:37 pm 發表
perryw618(534)
在 2009/9/11 3:21 pm 發表
perryw618(534)
在 2009/9/14 5:50 pm 發表
perryw618(534)
在 2009/9/21 1:23 pm 發表
perryw618(534)
在 2009/9/21 1:24 pm 發表
jennifer7375(7)
在 2009/9/21 2:00 pm 發表
perryw618(534)
在 2009/10/5 12:07 pm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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