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10/11/8 10:22 am 發表
網路揪團購物愈來愈熱門,成為民眾「省錢大作戰」的最夯管道;但財政部國稅局官員提醒,主購人如果向合購人收取雜費,隔年5月報稅時,這筆所得必須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一旦被國稅局查獲,會被補稅加罰鍰。
「湊100包就可以打7折!」這類標語在網路上輕易可見,以國內最大合購平台「ihergo愛合購」為例,每天開團數多達數千團。
愛合購行銷公關林淑惠表示,主購人向合購人每筆收取雜費金額通常是5至10元,用於貼補主購者付出的勞力與費用,例如與賣家聯絡的手機費用、轉帳費用等;「但是並非每個人開團都一定會收取雜費」。
國稅局官員表示,主購收取的雜費,如果是完全拿來支付運費、郵資等必要費用,就不需報繳所得稅;而且合購所發生實際費用,例如主購者聯絡賣家的手機費、載運合購商品的交通費,甚至轉帳給賣家的手續費等所有因合購發生的費用,都可在舉證(檢附相關收據、發票)後全數扣除。
官員還提醒,如果主購人經常揪團合購,形同把揪團合購當成一項工作,就必須向稅捐機關辦理「營業稅籍」登記,繳交營業稅;但營業稅的課稅標準比照「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超過4萬元時,應由合購發起人自行選擇以住(居)所或是戶籍所在地的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至於主購收取的雜費要如何報綜所稅?官員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在扣除成本、支出後,剩餘的金額將以「其他所得」類別,納入綜合所得合併計稅。
依林淑惠強調,合購的主要目的是用團購的方式來壓低售價,很多主購人開團不是為了賺錢。她認為,即使收雜費的所得需要報稅,應該不會影響多少到銷售額。
經常號召大批網友組團合購的主購林可可說:「我覺得好驚訝,沒想到要申報綜合所得稅!但想一想覺得有收入好像就應該要申報,只是這個區塊比較少注意」。
angel-007576(2346)
在 2010/11/8 1:18 pm 發表
大稅在討論減稅~這種小錢可以扣到多少稅呢~只是擾民而已
那真的要請站方代表去詢問國稅局該怎麼計算
請整理出一套流程、教主購知道如何舉證一切
電話聯絡、訂購、追貨的電話費、團友沒取貨再連絡的電話費、列印資料的墨水費、紙張費、電腦、列印機器材費周邊的維修費、電費,發貨場所所使用的照明電費、到發貨處所支出的油資費用、匯款的匯費等等一切支出
jenna(507)
在 2010/11/9 1:22 pm 發表
這位國稅官員可能深居山林,此言論一出得罪雙方,如同angel571202所言舉證的問題,
就算全體團友都非常配合政策逐一列舉,那些在國稅局第一線的職員鐵定工作量暴增,然後又增加稅務人員,不但無法有效增加稅收,還增加政府支出,最後全民買單.....看了這條新聞真是--無言。
引述這位官員所言:
官員還提醒,如果主購人經常揪團合購,形同把揪團合購當成一項工作,就必須向稅捐機關辦理「營業稅籍」登記,繳交營業稅;但營業稅的課稅標準比照「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超過4萬元時,應由合購發起人自行選擇以住(居)所或是戶籍所在地的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看了直覺...心中只出現兩個字可形容-腦*,這為大官您也幫幫忙,合購字義就是消費耶,還要報營業稅.....真是冏很大。
政府一直搶救失業的問題,而網購、團購的興起,造就宅配工作人員及線上服務人員大量需求,而消費者可以更便宜、更方便享受到各地美食。我們在愛合購賣道地-嘉義雞肉飯,不用遠從北部開車來嘉義,就能吃到,符合節能減碳的具體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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