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13/11/1 7:40 pm 發表
PTT的連結有問題, 我把原文補上了
A 原始出處: http://www.ptt.cc/bbs/TaichungBun/M.1245164848.A.C60.html
此團:主購u ocat,團員 xii he1
作者: u ocat (殘 小護士) 站內: TaichungBun
標題: [心情] 再也無法提起勇氣當主購了
時間: Tue Jun 16 23:07:24 2009
想一想當主購真的吃力又不討好
東西還末到時 要拚命與廠商and團員確認
跑郵局、銀行刷簿子 回到家一筆一筆的對帳
東西到時 輕的還好 重的也是自己搬 需要冰的是清出我的小冰箱
把商品冰進去 深怕它壞掉 對團員不好意思
也常常被團員忘記時間 像個小呆瓜一樣傻等
但我不覺得這有什麼
畢竟看到大家拿到商品時的笑容和一聲謝謝就夠了
而現在卻被人在背後捅一刀
如今 我現在就要等著跑台中法院和台中地檢署了
原因為只是為了昨天下午 手機沒電 有一位團員打給我
我沒回應就以為我是詐騙 存心要騙他錢的
一開始就有說明 如果無特殊情況一律都是以站內信為主
也說了等到錢都收齊也向廠商得到確定的時間 才會再度寄通知信連繫
說實話 我很傷心也很難過
當主購只是熱心的付出時間幫忙匯整與跑腿
並不是你花五元雜費請的下人耶 也不是你可以隨扣隨到的
今天下午去郵局準備退匯給某團員時 發現帳戶被凍結 (警示帳號)
後來警察就來了 生平第一次坐上警車 第一次在警局裡作筆
都只因為這一位團員昨天下午打電話來沒接到
從下午三點多做筆錄 看著單子上的 「詐欺案涉嫌人***」
眼淚一顆顆掉下來 掉到七點好不容易筆錄和錄音做完了
還得等公文函送判定我是否當天就要移送地檢署
又從七點一直煎熬到九點多 才得以回家等待傳票
期中想到門口透透氣還被斥退
這叫我情何以堪
最後謝謝大家看我的碎碎念
ps在警局裡學到的一些小常識,
在合購時一定要看清楚買家所寫的條件
如果自己是賣家 一定要註明遊戲規則
ex:以站內信連絡為主 不然情況就會像我這樣,電話找不到人就165
ex:收到匯款就要立刻與主購(團員)連絡 用站內信才有證據
ex:用手機連絡儘量用簡訊 通話記錄其實沒有太大的效力
B: 後續發展 : http://www.ptt.cc/bbs/TaichungBun/M.1245217851.A.895.html
接到電話當下的心情真的很復雜
如果私下合解事情可以很快就解決了
但這是不是就代表我默認?
--------------------讓我偷渡一點心情文吧-----------------------------------
今天17日中午接到施小姐你的來電
你說 你也不知道事情會搞的這麼大
說只是想透過165來找到我的人
嘴裡不斷說著要跑法院這麼麻煩 把事情搞的這麼大
一點歉意也沒有
我只有心平氣和的說 現在一切都在司法程序
除了這樣我還能說什麼
今天你打電話來是因為麻煩所以才想私下合解
而不是你覺得自己的做法有錯誤
我笑了 真的笑了
就憑著找不到我的人 就打165報警
讓我有可能往後幾十年的人生都留下一個記錄
我永遠都無法忘記我在警局裡的心情
看著筆錄上令我難受心痛的 「詐欺案涉嫌人***」
也沒有辦法忘記郵局行員看我的眼光
就好像是個十惡不赦的罪犯就算司法可以還我一個清白
我只有心平氣和的說 現在一切都在司法程序
司法可以還我一個完整無損的心靈嗎?
司法可以還我一段乾淨無的心靈嗎?
再說 我的帳戶在金管局是黑名了
以後要辦開戶或是貸款時會碰到的困難 該找誰申訴
我才二十歲 我不想我的人生就因此都毀
一切只因你一個當下無法找到我的爛理由 導致我現在的窘境
剛從警局走出來的那刻 真的很想死
心中有委屈、不甘、憤怒、無奈
最深最沉的還是對於人性的失望
這難道都是我活該? 我死好? 我自找的?
C: 萬一不幸有遇到這種死大白的解套法:
http://www.ptt.cc/bbs/TaichungBun/M.1245221237.A.F84.html
幫原PO整理一下=
我不是學法律的....
僅就推文的一些資訊幫忙整理
歡迎更多熱心鄉民補充啦
1.詐欺是公訴罪,不可能和解
根據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55 這裏的內容
檢察官偵查案件後
會做出三種處置
(1) 不起訴
(2) 緩起訴
(3) 提起公訴
所以裡面有個版友推文說他可能是想套你"承認"有詐欺的事實
因為不可能和解
如果原PO你和對方說要"和解"
如果原PO你和對方說要"和解"
那就有可能會被解讀成是你"作賊心虛",所以才要和解
套句之前出車禍時條杯說的一句話
"如果你是沒有錯的一方,那你為什麼要和解"呢?
2.往來信件和錄音存證
既然對方都有心"要上法院"了
那也就不用和她客氣
一定要記得把所有證據都備齊
當然證人也是不可少的
如果對方打電話和你連絡
也不要和她說太多話
(或著乾脆和她說你找我律師講,先嚇嚇他,吼~~~~)
畢竟已經在走法律程序了
我們想的到的,對方應該也想的到
到時候被釣出啥話原PO就悶了
3.信用記錄一定要更改回來
哪有人為了幾百塊就給你警示帳戶的
這個部分看有沒有強者要補充相關的法律程序
之前好像有一位版友提供了"被"警示帳戶的窘境
結果還造成自己很大的不方便
自己的信用記錄一定不可以留下污點阿......
律師呂勝賢對此指出,詐欺案構成要件之一是嫌疑人有無使用詐術讓他人交出財物,「陳小姐如能舉證曾與飲料公司人員接洽,熱心幫網友團購飲料,無法出貨時還到郵局退錢給團員,應該不致構成詐欺。」
在原始網頁, 很多鄉民建議 該主購, 反告團員誣告,
所以節錄 Unconsciou 的部份文章,(原始來源保密 )
關於 誣告 :
誣告罪之定義是編織虛偽之敘述欲羅織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並非告輸了就合於誣告罪之構成要件,對於一件告訴,
只要沒有虛偽之陳述或是行使偽造、變造之證據者即不構成誣告罪的。
告誹謗罪
我記得
所謂誹謗罪,係規定刑法第三百十條,即【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也就是說,在外流傳不實事項,足以妨害社會上對被害人的人格評價的行為,就構成該罪名。
所以只要x團員沒有-意圖散布於眾,就很可能不成立
而且誹謗罪...聽說好像罰不重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如果行為人是以善意發表言論,則主觀上就不具誹謗故意,不應處罰。但是,要判斷行為人主觀的意思不容易,因此,立法者就在刑法第三一一條將四種客觀可見的行為列出來,明白規定這些行為不罰,使法院較容易做出正確的判斷。
這四種不罰的行為如下: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証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要構成誹謗罪,在客觀上,須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須注意的是,條文上明白規定,雖然不是自發性的「指摘」,只是「傳述」,也可能構成此罪。
網路上的傳播可以以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 )
因為以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來進行誹謗罪的刑責,比以散布言詞的方式更重,原因在於文字、圖畫散布極容易,且較語言久遠,對被害人的傷害更大更久。
該主購 u ocat
之合購文有: 當日未取貨完成 一律送給主購或鄰居 且不退款 敬請注意~
這條可能是主因, 請大家寫開團文時要注意 ...(這句我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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