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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販售『隱形眼鏡』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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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23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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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夏季最新款『黑色瞳孔放大片』…讓妳的眼眼在放大外,還多了水滴般水汪汪的水亮眼神。…」

、「…韓國進口的黑色美容片與台灣製造的完全不一樣,效果好戴起來很舒服…」

 

最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分兩件拍賣網站違規拍賣販售隱形眼鏡案件每件均處以六萬元,消費者及網路個人賣家請注意。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市面販售的隱形眼鏡均屬於醫療器材,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應先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後才能製造、輸入。

 

販賣醫療器材必須要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之藥商才可販售,刊播醫療器材廣告須於事先申請廣告核准後,才能依核准內容刊播廣告。

衛生局提醒網路個人賣家在網路販賣隱形眼鏡可能觸犯之法規有:

一、藥事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於網路拍賣無許可證之隱形眼鏡,則違反藥事法第40條之規定,依同法第92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藥事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藥事法第84條第2項規定:「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售、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二、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網路販售隱形眼鏡,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依同法第92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未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而於網路刊登隱形眼鏡廣告,則違反藥事法第65條,依同法第91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
另醫療器材販售業者,若於網路販賣醫療器材,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另提醒消費者您在拍賣網站購買產品,雖然價錢較便宜,但易買到品質不良或非法的產品,花錢事小若因此造成身體的傷害,將得不償失。


本文由【KingNet國家網路醫院】提供

 

 

 

http://hospital.kingnet.com.tw/essay/essay.html?category=%E9%86%AB%E8%97%A5%E7%96%BE%E7%97%85&pid=1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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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23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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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團購隱形眼鏡 當心觸法!  張貼時間:008/9/16 下午 11:29                                             資料來源:臺北縣政府 
 

北縣衛生局日前接獲民眾檢舉某無名小站網路相簿販賣彩色隱形眼鏡,其刊登

「鏡片-水凝 代購《年拋》色彩:雙色 特色:藉由色彩的深淺,做表面的變化

 代購價:1600元/副 貨品:五色齊全...」等詞,該產品即是市面上標榜能戴出深邃大眼的「娃娃鏡片」,利用隱形眼鏡上多了1圈黑色(彩色)框,讓使用者瞳孔有放大或變色效果,經北縣衛生局訪談網路刊登之賣家表示「我想到如果用團購及代訂方式替網友購買隱形眼鏡,可降低進貨的成本,所以才會在無名網頁刊登照片,以徵求其他有意願購買隱形眼鏡的網友..」等詞語,該賣家雖辯稱尚未購入案內彩色隱形眼鏡,惟其未具藥商資格擅自於網路刊登代購隱形眼鏡之行為,北縣衛生局依其已觸犯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罰鍰。


目前市售隱形眼鏡(包括俗稱娃娃鏡片的彩色隱形眼鏡)屬於醫療器材,必須辦理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後,才可上市販售,另販售醫療器材之商家應依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取得販賣藥商許可執照後,方准進行販售,另若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之隱形眼鏡產品,係違反藥事法第84條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近來網路販售之彩色隱形眼鏡多為來路不明或大陸製造之產品,該類產品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查驗核准即違規販售,民眾若配戴這些來路不明之隱形眼鏡,可能容易引起眼睛過敏、角膜缺氧引起發炎、潰爛,導致視力受損,縣衛生局呼籲,為維護自身的健康與安全,請勿自行上網購買,以免浪費金錢還賠上健康,應至領有藥商許可證之商家購買詢問,並選擇經行政院衛生署審查通過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之產品,更要遵守隱形眼鏡清洗、配戴方式及注意事項,倘配戴後眼睛有任何不適情形或症狀,應立即向眼科醫師求診。

 

 

 

 

http://cms.www.gov.tw/NewsCenter/Pages/20080916/a67c3f45-e4e0-4793-a4c6-cb81e6bce3a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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