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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物] 揪團一起雷射眼睛~桃園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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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3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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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已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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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9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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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去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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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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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超想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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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6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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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sharon2yu:

 

+1 我也超想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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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6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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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禁止合購之物品?(僅列出已知網路禁止交易之物品,但不以此為限)

資料來源:Yahoo!奇摩拍賣  http://tw.help.yahoo.com/auct/policy/item/index.html


1. 菸酒類及外觀印有菸酒類品品牌之商品

2. 色情或暴力出版品/錄影節目帶

3. 藥品、醫療器材

藥品包括成藥、指示用藥、處方用藥、管制藥品、動物用藥、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藥品,如威而剛、羅氏鮮(減肥藥)、RU486、速復適康(Cefspan)、維骨力、善存、Zantrex-3等。商品包裝上有標示我國藥品許可證字號,如:衛署藥製字第ooo號!


醫療器材是指可以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 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例如:血壓計、體溫計、噴霧治療器、隱形眼鏡去蛋白片、衛生套(保險套)、血糖機、驗孕試紙、隱形眼鏡藥水、隱形眼鏡沖洗液、隱形眼鏡清潔液、體脂計、瘦身貼布、酸痛貼布、洗多樂居家護理DIY型灌腸器、吸鼻器、光鼻器、聽診器、衛生棉條、拐杖/助步器、輪椅、復建護具、復健用品、運動護具、OK繃等。(不限以上舉例項目,請至衛生署查詢

4. 保育動物產製品,如象牙

5. 煙火、炮竹、警用物品、武器彈藥,包括刀械、槍枝

6. 統一發票、彩券、流通貨幣或有價證券,如股票

7. 禁止轉讓之權利證明文件,如會員證

8. 政府核發之證件、證照或執照、行銷名單及相關蒐集或發信之工具

9. 權利車

10. 嬰兒配方食品與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11. 教導或鼓勵他人自殺之物品或書籍,例如:完全自殺手冊

12. 開鎖器具

13. 活體動物、人體器官

14. 毒品、相關產製品及吸毒用品

15. 眼鏡

眼鏡是屬於必須經過專業人員診斷處方,才能使用之醫療器材。本項規定並未限制您銷售鏡框(不可含有度數鏡片)的權利:近視眼鏡(包括有度數的太陽眼鏡)、遠視眼鏡、老花眼鏡、隱形眼鏡(包括拋棄式隱形眼鏡)、無度數之角膜變色片 。


16. 贓物、他人物品

17. 情趣用品、二手內褲 / 絲襪

18. 專用垃圾袋

19. 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專利等權利之侵權物品

20. 其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依法令禁止販售之商品



 

哪些是限制合購之物品?

資料來源:Yahoo!奇摩拍賣  http://tw.help.yahoo.com/auct/policy/item/index.html


1. 健康食品及維他命

健康食品及維他命應一併註明我國衛生署許可字號(衛署健食字第ooooooo號),否則請不要使用「健康食品」名稱。 依我國「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除非經核准認定食品廣告或標示不得宣稱具有以下保健功效:調節血脂功能、調整腸胃功能、調整免疫機能功能、改善骨質疏鬆功能、牙齒保健功能、調整血糖功能、護肝功能、延緩衰老、抗疲勞等。請參考:「健康食品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2. 一般食品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廣告或標示內容也不得有涉及醫藥效能的詞句,或涉及虛偽、誇張的詞句。例如:治療近視、防止便秘、降肝脂、補腎、改善過敏體質。也不能引用或摘錄出版品描述醫藥效能。請參考:「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3. 化妝品

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化妝品廣告應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違反者可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依衛生署解釋,如果您只是單純描述商品資訊(請參考下列「可以刊登的內容」),而未描述其成分或功效,將不會被認定為廣告,而可以刊登。一般化妝品及含藥化妝品(商品外包裝上有「衛署妝輸字第×××××號」、「衛署妝製字第×××××號」, 一般最常見的就是美白、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及殺菌抗菌類商品 )請參考:「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


可以刊登的內容-商品照片、品牌及品名(例如:「 SKII青春露 」)、容量、價格、有效日期、製造廠商名稱。


不能刊登的內容-任何有關商品成分、用途、用法等涉及宣稱效能或廣告性質之資料,但如果您有取得化妝品廣告許可,您可以刊登經許可的廣告內容,不過您應一併註明廣告許可字號。其他買家的使用意見、媒體採訪報導或相關書刊資料。 使用前後的對比照片。

 

4. 環境用藥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9 條之規定, 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如果您為一般民眾、個人或非上述業者,請不要上網銷售環境衛生用藥, 否則將被視為非法廣告,主管機關可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處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環境衛生用藥係指「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蟎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如蚊香、電蚊香、液體電蚊香、噴霧殺蟲劑、蟑螂藥、螞蟻藥、老鼠藥、環境衛生殺菌劑 等,以及萘丸、合成蟑腦丸、對二氯苯等防蟲藥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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