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lse


禎祥食品藜麥毛豆輕沙拉🥗 少女必吃酷洛米聯名混炒堅果🥜 花蓮手工水餃口味多元~ 漲價前最後優惠快搶啦~~

大頭病團友,有開團的人請注意!

1 (8個項目)
回合購好文 》

1F

2011/5/11 發表 (2011/5/11 更新)
0人 0人

不想再引起不必要的紛爭,所以把文章刪了,但還是希望有跟團的團友多站在主購的立場想想,上游廠商有他們自己的規訂,廠商無法給的條件,叫我們這些批貨的怎麼給你們呢?

2F

2011/5/11 發表
0人 0人

小魏媽咪真是辛苦你囉~一直覺得小魏媽咪很親切又熱心~加油哦~

3F

2011/5/11 發表
0人 0人

媽咪你好,感謝媽咪的支持哦!還有媽咪忘記給我取貨超商的名稱、代號囉!謝謝!

2011/5/11 發表
0人 0人

辛苦主購了!!

有些人就是搞不清楚狀況捏!!

5F

2011/5/11 發表
0人 0人

小魏媽咪 我也喜歡你的商品  不過因為你是以商店的形式買賣的 所以

 

網路購物的七天鑑賞期源自消保法第19條如下...

消保法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包含退貨之運費)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

看完消保法的條文, 您需要確定2件事情

1. 雙方的買賣行為是不是郵購買賣?
7天鑑賞期只保障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 網路購物大部分都是事先未能親眼檢視商品的郵購買賣, 法律的定義如下, 請參考

郵購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之規定,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

2. 賣方是不是消保法定義的企業經營者呢?
常常有網路賣家宣稱〔我是個人 不是店家〕〔我是業餘賣家 沒有鑑賞期〕〔我沒有營利登記 不是企業〕等等理由, 拒絕買方的消保法19條退貨權, 事實是.....
*個人也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業餘賣家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沒有營利登記也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重點不在於賣家主觀的說了什麼或宣稱了什麼, 而是在賣方客觀的行為或銷售模式, 消保會對企業經營者的定義摘錄消保會函文如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
本會意見認為: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管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只要雙方的買賣行為是〔郵購買賣〕而且賣方就是法律定義的〔企業經營者〕, 買方在收受商品7日內就享有無條件無理由無須負擔費用的退貨權......

 

 

買方是有權益要求退換貨的   除非你是以團購形式而不是商店形式

 

即使是團購形式  從購也有權 要求主購提供商家資料讓它退換貨!

6F

2011/5/11 發表
0人 0人

回應 ilinna:

 

小魏媽咪 我也喜歡你的商品  不過因為你是以商店的形式買賣的 所以   網路購物的七天鑑賞期源自消保法第19條如下...消保法 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包含退貨之運費)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看完消保法的條文, 您需要確定2件事情1. 雙方的買賣行為是不是郵購買賣?7天鑑賞期只保障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 網路購物大部分都是事先未能親眼檢視商品的郵購買賣, 法律的定義如下, 請參考郵購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之規定,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2. 賣方是不是消保法定義的企業經營者呢?常常有網路賣家宣稱〔我是個人 不是店家〕〔我是業餘賣家 沒有鑑賞期〕〔我沒有營利登記 不是企業〕等等理由, 拒絕買方的消保法19條退貨權, 事實是.....*個人也可以是企業經營者*業餘賣家可以是企業經營者*沒有營利登記也可以是企業經營者重點不在於賣家主觀的說了什麼或宣稱了什麼, 而是在賣方客觀的行為或銷售模式, 消保會對企業經營者的定義摘錄消保會函文如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本會意見認為: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管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只要雙方的買賣行為是〔郵購買賣〕而且賣方就是法律定義的〔企業經營者〕, 買方在收受商品7日內就享有無條件無理由無須負擔費用的退貨權......     買方是有權益要求退換貨的   除非你是以團購形式而不是商店形式   即使是團購形式  從購也有權 要求主購提供商家資料讓它退換貨!

 媽咪你好,感謝媽咪還找資料讓我看,謝謝!

當初會設在商店結單,是想讓大家有個依據,我在收貨款,出貨方面也會比較清楚,經過這次的事件,也讓我學習了兩件事!

一、以後團購商品會再加刊,除非為瑕疵品,否則不得退換!

二、以後團購商品不再刊登在商店頁面上了!

或者是以後不再開團團購商品,專心賣我的童裝就好了!

感謝媽咪唷!謝謝!

 

7F

2011/5/11 發表
0人 0人

祝你生意興隆^^

2011/5/12 發表
0人 0人

小魏媽咪辛苦了

要繼續幫我們找價格優的好商品喔~

加油!加油!加油!

1 (8個項目)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