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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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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23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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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啟事

 

本人在此對志光集團表達最深的歉意與悔意,因本人一念之差,誤觸著作權法之規範,對於侵犯志光集團著作權法一事,本人已痛定思痛,深感懊悔並保證日後絕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情事。懇求檢察官、志光集團及法務林先生,能惠予本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1007月中,接獲台中偵察隊的筆錄通知,經偵察隊林先生告知才知道在1003月至4月出售二手書籍等物品中,因有錄音檔的光碟,而被檢舉提告,當下相當的震驚,不知為何會觸法,後來,跟志光集團法務蕭先生聯繫,蕭先生說明販賣二手書籍跟錄音檔已觸犯著作權法,結束通話後,上網搜尋著作權法閱讀相關法條,才恍然驚覺自己的販賣二手書籍及錄音檔行為已觸法。

本人向志光補習班報名,準備會計師考試。因為今年工作比較忙碌、家中又陸續發生了一些事情,又碰上會計、審計、稅法等相關科目一直在做重大修正,想說把之前的一些二手書籍跟版友交換或出售,給有需要的人,明年再報名新的課程。出售相關資料時,版友要求將備份錄音檔燒錄成光碟寄出,當時並不知這樣已經侵犯著作權法,直至偵察隊林先生電話告知要製作筆錄才知道因此被檢舉。

自了解侵害志光之權利後,便相當內疚及深感悔意,內心惶恐不安,至志光法務林先生再度來電,更完整的告知整件事情的始末,才瞭解無論當時交換或出售的原因為何,都已經觸犯了著作權法,雖無營利之想法,更無侵害志光集團權利之意圖,但是,已經侵犯志光集團的著作權。在此,向志光集團鄭重道歉,感謝志光集團能原諒我欠缺深思熟慮及不瞭解著作權法情形下所犯下的過錯,也謝謝志光集團及法務林先生願意與本人和解。本人願意承擔所犯下的錯誤,在能力範圍內極力彌補對志光集團造成的傷害。非常懊悔因自己嚴重的過失,本人將記取這次經驗及教訓,並保證以後絕不再犯!

因為無知而誤觸法網,本人再一次向志光集團表示最深的歉意,僅附上相關著作權法條文, 希望版友不要重蹈本人犯下的過錯。
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91-1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書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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