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族-減稅 15 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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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族如何報稅最划算因應策略:列舉申報損害明細,減免稅負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災害發生後15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
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如果是去年納莉颱風的受災戶,則可延至30天內報請。
報請災害損失,並沒有上限的限制,但額度的多寡則由國稅局派員勘查後認定,
一經認定,便可在當年度申報時採列舉申報,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不過,如果在天災發生後的15天內沒有緊急跟國稅局報請,便會損失這項權益。
「天災」的認定標準只要是不可抗力的災害都算,例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火災、戰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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