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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著作權道歉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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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4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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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尊重著作權!

 

本人鄧OO首先要以最真切及悔悟的心情,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表達深刻之悔意與歉意,並請求原諒我的錯誤行為。於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法務人員林先生通知本人使自己暸解本身行為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後,深感不安,內心七上八下,寢食難安,這都歸因於自己投機取巧的心態使然,真的是活該。我對於自己的行為深感懊悔與自責,看到親戚朋友由於自己不成熟的行為而表露出的憂慮以及不忍責罵,自己更是深感難過與罪惡,早知如此何必當初。投機的後果是更多的賠償與譴責。更重要的是,對志光教育集團深感抱歉,侵犯了其著作權。

本人於網路購買正版函授教材使用完畢後,自行重製OO老師的課程DVD與講義筆記以及OO老師的上課講義筆記,99年1月復於奇摩拍賣販售之。

    出於經濟壓力,做了違法的事。我深知經濟壓力真的不是免責的藉口,但他是讓我壓力大到投機做違反著作權法行為的動機,我並不是故意要侵害志光教育科技集團的著作權。由於父親於兒提時期即過世,母親重病治癒後後遺症不斷因此無法工作,是故我與母親生活費皆來自老本及親友的資助。2008年初,母親過世,沒留下什麼錢,由於是學生身分,無法全心投入職場工作,加之以北部的高消費,學費,日常生活支出,突然而來的疾病導致的住院費用等等,這再再讓我備感經濟壓力。擔任助理的每月幾千元收入,到月底就用盡,若要買補習班教材,更是突然造成資金大缺口,對於有固定工作或雙親扶養的人而言,幾千元是小錢,但對我來說卻是目前所能掙得的微薄所得。一般人跟父母要錢都會覺得難堪了,何況是跟其他親人借錢,因此出於這樣的動機,鋌而走險,抱著取巧的心態,以為頂多行政罰而沒有刑罰的規定,在網路販售上開商品。為了多幾千元的生活費鑄下大錯,實在不應該。尤其是想起相依為命卻離開人世的母親,倍覺難過。終於在民國99年4月30日經由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法務人員林先生通知後方知自己犯下了極為糟糕的事情。

    我真的不諳著作權法規定,我想說的是我真的不是知法犯法,我沒這麼狡詐,但我確實是做錯事,並且是沒顧慮到嚴重的後果。承上,基於不確定的心態、投機的心態以及經濟生活的壓力,做了難以挽回的行為。

    於99年4月底5月初,經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法務林先生洽談後,我深感抱歉,並對林先生的善意感到感激與羞愧,我會以最誠懇的態度負起責任,這是做人的基本道理。沒有任何理由可以合理化我錯誤的行為。

     歉意表達再多次都不夠,現在知道自己犯了嚴重的錯誤,懊悔萬分,讓親戚朋友擔心,更侵害了志光教育科技集團的著作權。希望藉由悔過書,表達我對貴集團的無限歉意,深深期盼貴集團能給予我改過自新的機會。本人保證從今以後絕不會再侵犯貴集團著作權,並且會深刻記取教訓,並就保護著作權的層面,盡我所知就正確的資訊加以宣導,並以此做為贖罪。

    我真的深怕有前科、有烙印,我沒有變成壞人而能繼續在社會上生活的資源與能耐,我違反了著作權法的規定,這次真的用錯了手段,大錯特錯,讓所有人難過,讓自己難堪,讓志光教育科技集團受損害。因此深切的希望並請求志光教育科技集團給我機會,與我和解,原諒我愚昧的行為。我真的想重新做個好人。再次,懇求志光教育科技集團給我改過自新的機會。

 

             立書人鄧OO 民國99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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