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期間女工自願上班 廠長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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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良傑、洪素卿/綜合報導〕女員工分娩一定要強迫休足產假,否則主管會觸法!
國內知名成衣商祥康製衣廠的兩名女工生產後,自認坐月子四十天已足夠,主動要求回廠上班,廠方尊重女工上班意願,並未強迫上工,也沒有不給女工產假,竟吃上刑事官司,李姓廠長被函送法辦,法官判科罰金(刑罰)四萬五千元,若不繳罰金,需易服勞役四十五天,還會因此留下前科紀錄。
未依法強制休假 法官判科罰金
縣府表示,女性未休足產假讓資方觸法,祥康製衣廠創了屏縣勞資爭議先例。
廠方無奈接受判決,考慮放棄上訴,兩名女工目前仍在工廠上班,員工們都為廠長叫屈,李廠長則婉拒記者採訪。
屏東縣府勞工處於去年七月間,派員前往位於萬丹鄉的祥康製衣工廠,實施就業歧視與性別平等例行性檢查,自工作紀錄與請假卡上,發現廠內李姓女工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廿五日,向工廠請了四十天產假,陳姓女工也於九十八年一月廿一日至三月三日請產假,兩人分娩後坐月子四十天,都銷假回廠上班,李廠長和負責人也同意她們上班。
由於兩女的法定產假還有十六天,廠方徵詢兩員工要日後補休產假或補發十六天的產假薪資,兩人不願再休假決定領取十六天薪資。
兩女向勞工處坦承一切均屬自願,公司並未強迫,主要是因覺坐月子休養四十天已經足夠,躺在家裡很無聊,嬰兒又十分健康,並受到婆家或娘家的妥善照顧,才主動要銷假上班,縣府確認廠方並未強迫產婦上班,也沒有不給女工產假,原只給予「口頭糾正」,列為輔導對象後上報勞委會。
但報告卻被勞委會退回,指勞基法第五十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由雇主給予產假八週,是為保護母體安全,屬於「強制規定」,不得任意拋棄,即使廠方給付薪水,女工也自願銷假上班,但廠方不可以接受,仍得強制產婦休足八週產假,要求縣府將祥康總經理與廠長函送法辦,產官多次協調無共識,屏東地檢署受理分偵字案起訴,向屏東地院聲請刑事簡易判決。
一審法官依據勞基法規定,女工分娩生產「應」停止工作,給予八週產假,判決李姓廠長已經觸法,因李、陳兩位產婦分屬兩案,一罪一罰下,兩罪共裁定四萬五千元罰金,可易服勞役四十五天,全案仍可上訴。
產假屬強制規定 不得任意拋棄
有人認為,若勞工出於經濟困窘等因素,不得已需要工作,企業給了方便卻反而被科刑,此一判決是否太不近人情?不過,政大勞工所教授劉梅君指出,按理講,有人願意給錢讓你休假、一般人都會希望好好地休完假期,會想急著回來,背後自然有一些不得不回來的因素,例如原本的薪資結構並不合理等。究竟是雇主強迫?還是勞方自願?並不容易證明。為了保護勞工加上防弊,還是維持規定較佳。
婦女新知基金會資深研究員曾昭媛則認為,根本解決之道在於「產假薪資公共化」,如果政府用社會保險等方式支付勞工產假薪資,那麼企業並非自行負擔產假八週薪水的情況下,未來這類紛爭自然會減少,否則在「不上班就有薪水」的情況下,卻有人自願提早上班,確實難以說服人。
更重要的,勞基法的規定是勞工最基本的保障,不只是產假不能因為勞雇雙方合意而拋棄,包括最低工資、或是加班時數規定等,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企業,基於企業保護員工的義務,資方都不能以勞工願意為由,違反相關保護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