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購揪團竟然要營業登記 ??
過程有些長,麻煩大家耐心看完…
lulu1970uu 此位團員跟了我的"新港鴨肉羹"團,
開團網址:http://www.ihergo.com/store/2068/events/no742503
主購於11/1截團並寄出付款通知,
請團員於請11/3中午前,把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也將預定的到貨日11/5 填寫於開團的相關訊息中,
此位團員於2010/11/1 11:52 pm 來信:
主購~可以把取貨排在10號以後嗎?因為……(以下省略)
主購於2010/11/3 4:33 pm 回信:
你好~ 鴨肉羹會安排在12號到貨,款項再麻煩你轉入~ 因目前只剩你1人囉~
感恩 謝謝你
該團員在11/4收到主購回信之後已於當天填寫了付款通知,
主購也配合了該團員將到貨日延至11/12 (星期五)。
2010/11/11 10:04 pm 該團員有寫信來告知隔天會請她弟弟於七點前後來領貨,
因主購的發貨時間原本就是七點,所以主購未另外回信。
11/12 (五) 發貨日當天在主購的發貨點:溪尾街12號 農會前,
還有 sandy936 和 gigihuo 兩位主購一起發貨,
主購這團不含這位團員有14人跟團,大家都有準時來取貨,
只有這位團員沒來領貨,也沒有電話通知,
一直到2010/11/13 0:12 am 才收到這位團員的站內信:
主購於2010/11/13 1:00 am 回信:
你好~ 我取貨地點是溪尾街12號農會前~並不是大樓,我的電話:0952602***,
空號唷~那可能你號碼抄錯了唷! 我明天不在家唷~要領貨要晚上了
團員於2010/11/13 1:04 am 回信:
主購於2010/11/13 1:07 am 回信:
明天依大早就出門了~ 幾點回來並不是很確定唷~ 還是你改禮拜天取貨
團員於2010/11/13 9:16 am 回信:
請問星期天幾點取貨都可以嗎?
主購於2010/11/13 9:51 pm 回信:
你好~ 11點以後可以 要過來取貨在麻煩你先打電話了 謝謝
接著主購星期日在家等電話,等了一整天這位團員連一通有事不能來的電話通知都沒有。
主購在 2010/11/15 9:11 pm 寫信給團員:
你好~ 你的鴨肉羹明天我會帶過去溪尾街12號農會前晚上19:00取貨 請你務必準時把你物品帶回
團員於2010/11/16 1:56 am 回信:
我今天一直打給你,你都沒有接~我XXXXXXX我已經沒有多餘的時間可以到處跑,麻煩你開機接聽電話,這樣方便連絡好嗎?我的電話0987555*** 可否白天拿東西?
(涉及該團員個人隱私的部份以XXX掠過)
主購於2010/11/16 4:57 pm 回信:
你好~ 不好意思,你打的時間是我在上班時間,公司規定上班時間,我們不行接電話的,今天11/16號我沒有接到你電話呀!!晚上我會把鴨肉羹帶過去溪尾街取貨點,19:00請你務必過來把物品帶走,謝謝
團員於2010/11/16 5:35 pm 回信:
19:00會過去取貨的!請問你是幫我冰冷藏還是冷凍?
關於冷藏還是冷凍的問題,主購看了心裡只有OOXX,並沒有再回應。
11/16 (二) 主購晚上約 6:45 到溪尾街12號取貨點,等到快八點離開,
這位團員於 7:16 來電 (是一位男生,應該是代領人) ,
因為當時正在發貨,且在高速公路涵洞附近較吵雜,未即時接到電話,
主購在 7:30 左右主動回電聯絡,團員告知六點多在溪尾街12號全家附近等候,
但沒有看到任何人,主購回答這附近只有7-11並沒有全家,
現在主購也還在取貨點等待,團員卻回應已回到蘆洲,
希望跟主購約蘆洲取貨,主購拒絕後團員又表示要改約三和路的麥當勞,
主購婉轉的回答現在還在發貨無法離開,
該團員卻回答請我發完貨後再打電話給他,
主購心裡感到十分不悅,於是告知退款處理吧,就結束了通話。
主購回到家上網收到這位團員的來信:
2010/11/16 8:27 pm
郵局帳號0002400 ******* 金額245元。
(245元這個金額,是包含雜費的金額)
主購於 2010/11/16 8:48 pm 回信:
麻煩請詳讀版文之後~
再告知我應該退你多少款項???
*取貨地點:溪尾街農會12號門口 晚上:19:00 | ||||||||
*保管費:取貨日未把物品帶走者加收保管費50元以日計算(請團員盡量不要動用到) | ||||||||
*冷藏費:取貨日未把物品帶走者加收冷藏費100元以日計算(請團員盡量不要動用) | ||||||||
*通訊費:10元>>>若是等我打電話通知你來取貨,屆時-請付予通訊費。 | ||||||||
※限當日取貨、不代冰、不過夜,當日未領-主購有權轉讓&處理! |
團員2010/11/17 10:23 am 回信:
是你自己電話也不接,取貨日你也沒出現~講的住址也不在~你現在是詐欺嗎?昨天在那等了你半個多鐘頭,人也沒出現~說要退款現在又要東扣西扣~你都是用不出現在來賺錢的嗎?要取貨都跟你保持連絡過了~你不是不出現叫團員怎麼取貨?你如果不退款就把貨給交出來~今天不主動打給我連絡也不退款~我就報警告你詐欺~你的匯款帳號馬上就被凍結,我看你還要騙什麼?!
團員2010/11/17 5:02 pm 又寄了另一封信:
標題:你不退款我會去國稅局檢舉變向收費~你要罰錢也沒關係!!
信件內容則是最近的一則新聞:網路揪團購物 主購人需繳稅,內容略。
主購2010/11/17 5:26 pm 回信:
麻煩你~
詳讀妳跟團的版文的,當初要要下單時就要看清楚不是嗎?
我並不是因為你沒來領貨,我開團版文一直都是這樣寫
遊戲規則版文寫著很清楚不是嗎?
附上網址請仔細閱讀:http://www.ihergo.com/store/2068/events/no742503
你說我人沒出現,那11/12號那些團員如何領貨?為何只有你1人沒來取貨??
團員2010/11/17 5:34 pm 回信:
團員2010/11/17 6:29 pm 回信:
你和我約的時間有出現嗎?你怎不講清楚?電話不接也不回,貨也不交出來又怎樣說?你從頭到尾都不交貨,還要把團員的錢給吞掉,不是詐騙是什麼?我的證人就是和我一起去取貨的家人~你要請那兩位主購出庭就請他們出庭!你如果不退款,我明天就會到警局報案做筆錄,你詐騙帳戶也會被凍結!你要逃漏稅就等著國稅局罰款好了~今天不回應!那大家法院見~
這位團員在 11/18 3:56 pm 給了我負評,
並在 11/19 1:14 am 及 11/19 1:28 am 三度修改評價內容:
該團員於11/19 1:28 am 第三次更改評價後,事件後續發展~~
11/19 (五) 上午,我接到了一通聲稱是台北市北區國稅局的來電,
對方並不知我的姓名,說要找 thene221,並告知接獲檢舉我在愛合購網站「變相收費」,
要確認我的姓名,表示要將此檢舉案件轉至三重稽徵所,
屆時會另外行文至「三重市溪尾街12號」給我,請我接獲公文時到案說明,
我電話中告知溪尾街12號是農會辦事處,並不是我的居住地,
該稅務員的反應有些錯愕,又另詢問公文該寄送何處,
因我白天不方便收信,怕漏接掛號信,所以給了該稅務員某位友人的地址,
並照會朋友請他代為留意及代收國稅局的信件。
至此我心中有個疑惑,國稅局的業務範疇有這麼廣嗎?
連「變相收費」也歸國稅局管?
但仍決定等待公文寄來再說。
接著詭異的事發生了~
這位未取貨的 lulu1970uu 團員於 2010/11/20 3:14 am 寄了站內信給我。
主題 : 警方已經開始在查你的案件了~ |
這位團員原本不知我的名字,去國稅局檢舉我只留了我的帳號和行動電話,
但我與那位自稱國稅局的先生通話不到24小時,卻收到這樣一封信,
雖然我的姓名他誤寫了一字,那地址實際上也不是我的住址,
但就因為那收件地址是請朋友幫忙代收,
更是讓我合理的懷疑國稅局洩漏了我的個人資料。
接著的五天,該團員沒有再來信或有其他回應,
沒收到國稅局公文,也沒接到警方的傳喚通知(不是拿到三聯單了嗎?警察吃案?),
兩包未領的鴨肉羹也一直在我的冰箱佔著我的冷凍庫空間,
於是主購在 2010/11/25 (四) 1:10 am 主動發站內信給鴨肉羹跟團的團員,內容如下:
取貨通知: 此團新港鴨肉羹主購已於 2010/11/11 10:11 am 寄群組信通知大家於 11/12 (星期五) 前來取貨,
已領貨之團員請勿理會此信,若有打擾之處請多包涵! 為怕新朋友不熟取貨點請詳閱以下地圖: |
除了寄站內信,我還很雞婆的發了兩通簡訊給下單團員及曾來電聯絡自稱在全家的代領人,
提醒這位團員上愛合購收站內信。
隔天 11/26 (五),溪尾街12號農會前和往常發貨時一般熙來攘往,
但這位團員並未有回應也沒有出現。
主購在 2010/11/29 (一) 2:26 pm 再次發站信取貨通知,
內容與11/25(四)發出的取貨通知相同,這回有了回應囉!
lulu1970uu (122) | 2010/11/30 2:11 am 寄給 : thene221 (601) 在11月12號要取貨時,已多次和主購連絡並且電話通知!主購不但不在約定時間見面取貨,也不接聽電話,甚至還惡意扣款!警方已告知我有權利提出調閱監視錄影帶!你已詐欺我的團購金額,不但不出面交貨,還詐欺我的團購金額!甚至還變向收取團購費用,警方都告知我這是公訴罪!只要我多提出一項告訴計多一項罪名!取貨至今都已過了10幾天,你還在那硬敖!如果你還有悔改之心,就在12月1號前退款給我!不然你在多寫那寫信件,只是成為呈堂證供! |
我 2010/12/1 0:05 am 回信如下:
致 lulu1970uu 這位未取貨的團員~ 歡迎星期二或星期五晚上7:00至取貨地點:三重市溪尾街12號農會門口取貨,主購星期二或星期五晚上7:00都會在這個取(發)貨點,歡迎lulu1970uu團員蒞臨指教。 取貨前請務必事先撥打行動電話 0952-***806 通知主購,以便主購將鴨肉羹攜帶至取貨地點。 不好意思主購只是代購發起人,主購並不是廠商無法退款給團員,請你自行取回代訂的物品,取貨日11月12日至今已19天,已造成主購困擾,請盡快將物品領回去,謝謝合作。 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
信件寄出後我直接關機去睡覺了,早上也直接出門未上網收信。
約莫中午時分,接到了上次那位自稱去全家或是某棟大樓前領不到貨的先生來電,
告知星期五要領鴨肉羹,並詢問溪尾街12號的位置,原本對話還算順利,
我提及請他帶下單人及代領人的證件來領貨,這位先生就改變了語調,我耐心解釋為防止盜領需核對證件,
這位先生堅稱他就是下單人,領貨時以手機號碼核對他的身分即可,
我告知下單人不是他,是一位“富X愛”小姐,且下單留的號碼和他現在來電顯示的號碼也不同,
這位先生隨即說不領貨了要退款,我回答他我不是廠商,東西我已經代訂沒辦法退款,
這位先生就嗆說:反正我已經告你詐欺,也去國稅局檢舉你了,那我們就法院見吧!
我回答他OK!那就法院見,這通電話結局是不歡而散。
晚上回到家,收到 lulu1970uu 團員寄給我的兩封站內信。
2010/12/1 1:26 am 寄給 thene221 (601): 你少在那邊假裝了~11月12號就要跟你取貨,你不但沒有把貨給我,打電話給你也不出現!後來又跟你約了時間取貨,你還是沒出現,電話也又不回!還寫信跟我說不退款給我,貨也不交給我!現在擔心我報警告你,才故意在這幾天發訊息給我~都過了19天才要我取貨,又不確定跟我約個日期,時間!到時候你又想說謊~你要交貨要嘛就直接約在你家取貨,不然到時候你又不出現了!
還有你並不是檢調單位,憑什麼任意看別人的證件!如你想確定本人領貨,可以打電話確認是本人就可以~如你又故意拖延時間,找藉口!那就法院見面吧! |
我想事以至此,這位團員也不敢拿出或者也拿不出證件讓主購核對身份吧!
(這位團員下單時留的姓名“富X愛”,其真實度令人存疑)
11/12至今,我每星期二和星期五晚上6:30~7:30 都出現在溪尾街農會門口,
關於不給貨、不接電話、不出現…這些子虛烏有的不實指控,我不想再回應。
我的回信:
2010/12/1 6:07 pm 寄給 : lulu1970uu (122) 今日中午1:10左右已和行動 0987-555xxx這位先生通過電話,並約定後天12月3日星期五晚上七點整,在三重市溪尾街12號三重市農會溪美辦事處門口領取鴨肉羹,希望您或您的代領人能依約定領回物品。
為防止盜領事件,領貨時請務必攜帶下單人及領貨人有照片之證件,查驗證件僅是核對確認身份,以確保您的權益,若您的證件不便轉交代領人,麻煩您列印領貨清單交予代領人,並於領貨清單上寫明無法親自領取的事由及委託XXX代領等相關字樣,並親筆簽名,即可憑上述委託清單及代領人證見領貨,請您務必配合,謝謝。 |
另一封信:
2010/12/1 2:18 am 寄給 : thene221 (601) 原來你叫○○○~ (信件主題和內文都是相同的內容) |
這次他寫了我正確的姓名,沒有誤寫任何一字,
但我不明白他的動機為何?示威?恐嚇?
我於 2010/12/1 5:48 pm 回信:
請問你寫這封信來是什麼意思? |
以上兩封信這位團員並沒有立即回覆我。
12/3 (星期五) 當天晚上七點,這位先生準時出現於溪尾街12號農會前
告知要領鴨肉羹,但也表明未帶證件,
我聽他的聲音確定和之前通話的是同一人,便請他在我列印的領貨明細上簽收,
他簽的名字〝陳X安〞和下單人填寫付款通知時所留的戶名是同一姓名,
兩包鴨肉羹終於被領回,關於11/12至此超過半個月的代冰費,
我沒有收,領貨人也隻字未提。
事情就這樣結束了嗎?當然不會這麼簡單!
12/5 (星期日) 收到了這位團員的回應:
2010/12/5 11:31 pm 寄給 : thene221 (601) 我不需要調查你,你又不是什麼名人~妳的姓名和住址是之前報警,警察查好告訴我的~ |
OK!是警察告知的也好,是國稅局洩漏的也好,
公務人員若利用職務之便洩漏個人資料,
即是觸犯刑法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之第三百一十六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
而且從這位團員聲稱已拿到報案三聯單那天至今,
我未接到一通警調單位傳我到案說明或詢問的電話,
警察不自己查案,卻提供我的個人資料給報案人,
是要報案人自己當柯南自己辦案嗎?
12/6 (星期一),收到了朋友轉交國稅局三重稽徵所寄來的公文:
以上來函內容並非當初稅務員電話中告知的「變相收費」,
而是認定我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而在愛合購擅自營業,
要我七日內攜帶身分證、印章等相關物件補辦營業登記,並要依法論處。
真是天大的笑話!我只是個每個月開團成團金額不到三萬元的小小主購,
團購不過是集體消費的行為,主購也是消費者,並無營利何須營業登記?
國稅局是自知以「變相收費」為名目站不住腳,所以要我承擔這莫須有的罪名?
這位 lulu1970uu 團員自己也開過不少團,
如果主購開團沒有營業登記叫做“擅自營業”,
難道不怕這一切會報應在自己身上嗎?
拜託~當主購要營業登記證~我們一ㄍ月才賺多少雜費
連路邊的攤販賺的都比我們多
之前看過電視說過好像是營業額超過多少才要報稅及繳稅吧!
這位團員真是爛到底~做人不可以那麼過份
主購只賺個區區5元的雜費還要在寒冷中發貨
自己不來拿貨還有一推理由甚至還做一些令人髮指的行徑大家應該要把他踢出愛合購
>>>>踢...................
站方是否有因應之道可協助版大?
還是如何制裁這種惡劣的"資深"大白??
主購單純的熱心.. 卻被抹黑成營利店家!?!
有夠黑暗! 誇張至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