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道歉啟示—關於侵害志光教育集團之著作權一事
本人(○岱○)以最誠摯及悔悟的心,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超級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表達最深的歉意及悔意。自了解自己觸犯著作權法後,便有相當大的內咎與抱歉,對於自己的行為深感悔意與不安。
本人於九十九年3月,在網路雅虎拍賣購買了一套財稅行政書籍與DVD,因為工作及家庭因素沒有時間讀書,加上書藉相當的多又佔空間,因此想將他賣給有心想念書考試的人,當時的我完全不知DVD全部都是盜版品,也渾然不知自己已經觸犯了法律。
至一百年1月時接到保智大隊的來電通知,並到案說明時,才知悉當時所購買的物品光碟DVD皆為盜版品,此時已觸犯著作權法,在和警方做完筆錄之後,內心非常煎熬,每天心中都掛著此事, 更對未來所需支付的民事及刑事的賠償金深感惶恐,100/6發現自己懷孕後,心中一點喜悅感都沒有,還曾考慮將這個小生命結束掉,索性先生的堅持才沒釀成傷害。
因為自己的警覺性不足,侵害到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超級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的權利
,本人深感抱歉,並衷心的期望志光教育科技集團,願意給我和解及改過自新的機會。
在此我深感抱歉,對此事也十分懊悔,知道自己犯了嚴重的錯誤,內心無比煎熬。在此謹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超級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鄭重道歉。
著作品都有著作權,即便是不知侵害他人的著作權而觸法,亦不可當作免責的事由。對於自己的行為,我保證以後不會再犯同樣的錯誤,並且記取這次的經驗和教訓。
經由我無知觸犯著作權法之切身的經驗,希望能給予、告知其他人關於著作權的正確觀念,明白維護著作權的重要性!並且對於自己的行為多加留意,不要輕易違反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以免付出沉重的代價。
相關法規條文茲檢附如下: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此致
志光教育科技集團
立書人:(○岱○)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