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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致志光教育科技集團道歉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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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6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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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林○○,因一時失察,誤觸著作權法,本人深感抱歉及後悔。在此,向志光科技教育集團,深深的獻上十二萬分歉意。為了表達最真摯的歉意,本人願意立此悔過書,捐款給世界展望會,於網路相關討論區發表道歉啟事,並熟讀著作權法相關法條,且保證今後決不會再重蹈覆轍,同時將以自己在這段時間的懊悔以及身心折磨的切身之痛,讓他人引以為鑑,也會努力宣導著作權法之重要性。在此,懇請志光教育集團能給予本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本人於96 年為了考關務特考,於是從拍賣網站用1500元買了備份的郝○老師的會計學課程自己在家研讀,後因決定放棄,故於去年,在露天拍賣網以1200 元將自己正版的成本會計學錄音帶、課本、講義及一些正版的考試用書籍出售,並在無知下放進備份的會計學錄音帶課程,心想會計學的法規一直在變,這些光碟片早已因過時,剩餘價值不多,就當做附贈品來吸引買家購買。一開始會賣也是要清出一些房間空間,絕對不是要賺錢,直到今年4月接到保安總隊的來函通知書,才知道這樣的無心之過,已經犯了散佈光碟的罪,對於一向循規蹈矩的我,接到這樣的通知,簡直是晴天霹靂。

去警局作筆錄的這段車程,對我來說非常煎熬,一家五口來回奔波,不僅累了孩子,先生為了此事也非常不諒解,常常責怪我,真是悔不當初,不僅造成貴公司的困擾,也讓自己所親愛的家人陪著受罪。之後,等待地檢署傳票的這段期間,我無時無刻不惴惴不安,深怕將要面臨的種種法律訴訟程序,一想到我人生的前途會不會就此毀於一旦,就吃不好睡不好,終日心神不寧。所以在此也呼籲大家千萬別以身試法,為了小錢留下人生污點非常划不來!也奉勸大家別因拍賣方便就沒注意自己賣的東西是否違法,而誤觸法網!

經過這次教訓,本人申明決不再犯此錯誤,為了表示本人有徹底悔過的決心,特地寫此悔過書,懇請志光跟檢察官能網開一面,給予本人改過自新的機會,我願意捐款給世界展望會來幫助有困難的孩子,以彌補我的過錯,並抄寫一百遍著

作權法第91 條、第91 條之1 及第92 條之相關規定。除此之外,本人願意於拍賣網及相關討論區發表對志光的道歉啟示。

誠心希望志光能對於本人的無知所造成的侵害,不予追究,並給予本人自新的機會,本人將感激不盡,並保證決不再犯此錯誤!

在此感謝陳書記官及法務林先生,謝謝你們在法律上對我的

指導與協助!

 

此致志光教育科技集團

立悔過書人林○○

中華民國100816

 

附錄一: (相關法規茲檢附如下)

91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91-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92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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