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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道歉啟事 - 志光補習班集團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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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7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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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啟事 - 志光補習班集團版權 

 

本人楊淩未經志光教育集團的同意,民國1006月多在網路上拍賣志光補習班運輸學自行重製的MP3錄音檔CD一套,嚴重違反了著作權法第91條和91-1條,侵害到志光教育科技集團的著作財產權的利益。本人因對法律知識認識不足,誤觸法網,在此以最誠摯和悔悟之心,表達對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最深的歉意及悔意,並祈求貴公司能原諒本人為初犯,給予悔過和改過自新的機會。本人將永記這次慘痛教訓並保證絕不再犯,往後也會致力於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宣導,來彌補對志光集團全體成員、老師、社會大眾和國家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及因觸犯著作財產權所造成公共利益的損害。

 

以下說明整起事件詳細情況:

 

本人於986月末畢業,並幸運的在7月末,由大專院校生22k就業方案中找到工作。孰料在工作兩個月後,989月間竟在上班途中意外發生車禍,導致左大腿開放性骨折、右大腿粉碎性骨折及右手腕輕微骨折而失業。在經歷多次的開刀手術,一年多漫長又艱辛的復健過程後,終於在今年情況好轉許多,剛好此時有台鐵佐級的招考資訊公告,在母親的殷殷企盼的建議與鼓勵下,用車禍相關的賠償金,來報名國家考試的補習班。在準備台鐵考試當中,因家中電腦損壞而委至補習班幫忙報名,但在補習班人員的不小心疏忽下而報名沒成功。故有續報其他類科的高考課程,再加上台鐵並沒有每年都招考及近年來要民營化的影響,便把手頭的相關書籍出售給需要的人。 

 

不慎,卻因本人孤陋寡聞的不諳著作權法,誤以為課程中錄製的錄音檔有付費即可販賣,故將有聲檔燒成光碟隨書一同販賣,殊不知該行為已嚴重侵害到志光教育科技集團之著作權利。也觸犯我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和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直至11月收到保智警察大隊的通知單後,方知悉事態的嚴重性,在惶恐與緊張的心情下完成了筆錄,期間不時哽咽和難過,為之前無知的行為而深深懊悔。與志光法務部林先生通過電話後,才深知就算販賣原因是來自無心、無知的狀態下發生,也不能已不諳法侓而推諉卸責,並且當晚就去跟原補習班的總理道歉。並花了一段時間研讀著作權法的內容與相關案例,才明白自己犯的錯是如此的嚴重,以及將來自己要面對的民事和刑事的賠償責任。


事發後,本人寢食難安、心力交瘁,每每想這件事,內心的煎熬與難過,導致上課不專心,書也都看不進去,無心準備考試。想起自己一生循規蹈矩、安分守己未曾犯下如此重大罪行,竟會因為一時的無知留下永遠不可抹去的紀錄或污點,更讓年邁的母親因此擔心、難過和失望。家中的經濟雖然目前尚可,但在高中時期因父母離異,家中經濟重擔落在母親身上,這幾年主要都是以吃母親老本過生活,本人出車禍期間哥哥失業再加上相關的車禍復健食物照理,著實花了母親不少金費,也讓母親在長期的勞累下脊椎盤突出。對此本人真的非常自責,覺得很對不起母親的教誨和養育之恩,不希望再造成母親多餘的負擔,希望志光教育集團,能讓我以能力所及的範圍來賠償。


對於無知的行為所付出的相當代價,本人願意承擔我所犯下的錯誤,極力彌補對志光教育科技集團造成的影響,並勇於面對司法程序的制裁。真心的希望志光教育集團能夠再給予我一次機會,經過這次的教訓,讓我徹底了解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我一定會記取教訓絕不重蹈覆轍,並向週遭朋友宣導要尊重智慧財產權的觀念。也由於我愚昧及自私的行為傷害到授課老師和志光相關負責人的著作權,在此再向他們說句道歉。


本人呼籲看到此篇文章的社會大眾,能經由我本身的犯錯實例,能對著作權法更為重視且嚴格遵守,不要跟我一樣誤觸法網。對於智慧財產權,為了一時的方便,侵害到別人心血的結晶,任意的去重製或出售,就是觸犯「重罪」,導致後悔莫及得不償失。最後感謝曾協助過我的保智大隊顏姓警員,志光法務部林先生及本補習班人員提供的幫助和相關訊息。 

相關法規條文茲檢附如下: 

第九十一條(重製他人著作之處罰)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九十一條之一(處罰)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九十二條(公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處罰)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條(告訴乃論罪及例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此致 志光教育科技集團
立書人:楊淩惠
中華民國10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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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0 發表
0人 0人

本人陳念謙 大約在104年間,向金榜函授購買正版鐵路特考專業科目CD函授教材一套教材,當時購買此教材時,標榜無限期收聽及板書PDF檔案,為了上課方便自行將錄音檔案及PDF檔案分別存於USB隨身碟中,直到107年間 因不在需要使用並將其中企業管理一科目放上拍賣網站上拍售,連同課本及USB隨身碟,售出約新台幣1500多元,以上為本人售出教材經過.

當時我只是將不再使用之教材售於需要者,出售過程中有測試光碟但其中兩片無法讀取出來,圖一時方便私自給予對方自己當時上課所用之隨身碟,並不知道無意見觸犯了著作權法第91條、第91-1條及第92條之條文.

自接到警察局通知,對自己不深思熟慮之行為感到非常懊悔,因本人一時的疏忽與過失,對老師及志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及困擾,在此本人致上萬分的歉意,過程中也非常感謝公司高抬貴手願意給學生一個改過的機會以及林法務過程中的協助與幫忙,學生會記取教訓永不再犯,並有機會對周遭朋友及親友宣導著作權的重要性.

此致 志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立書悔過人:陳念謙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2023/9/27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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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志光教育科技集團之道歉啟事

 

本人以最誠摯及悔悟之心,在此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以及著作權受侵害的老師,及處理案件的司法人員致上最深之歉意及悔意,並請求給我一個改過的機會,原諒我因一時欠缺深思熟慮、在未瞭解著作權法內容下即作出的錯誤行為。

 

以下就記憶所及將過程說明:

 

1.教材購入與清理動機:

     由於當時工作不穩定且家人勸說公務考試,但因家中經濟問題無法負擔補習班費用.於是在2015年於yahoo拍賣網站

     以一萬多元代價.買入二手104年高考科目.

 

人事行政教材用於自習應考.經多次應試皆無如願.後又因為工作繁忙關係.

     於是有放棄公務考試想法.而陸續清理教材舊物並讓與有需要的人.

 

2.備份原因:

    心理學光碟影片檔由於當初買到時有部份光碟有些壞軌故障.用dvd播放器會有卡頓故當時有將播放不順的影片故備分到電腦播放.板書圖片則是因為攝於手機方便通勤時複習.只是供自己觀看.而課本講義則是2016-2020間賣給其它有需要的人.

 

3.買賣過程: 

    2022年後因陸續清理舊物.原先在露天賣場只賣行政學一科500,後經買家陸續私訊說明其需求.

    後續才增加為行政學+民+刑總+考銓+行政法共5科.議定1800轉讓不含運費,

    後來考量對方對心理學的需求(買方詢問).於是將把全部手上有的課本教材及心理學以前還留著的一些備份資料

    一併轉讓給他.最後一共為2000含運費.

心理學交付方式是將檔案設權限方式放在個人雲端空間讓對方存取.

 

但在南投警局通知筆錄後經警官說後才了解因為自己因為一時無知觸犯了著作權法.同時造成志光教育集團的損失以及相關司法工作人員的諸多困擾,對此感到無比的慚愧與自責。

為了我的無知行為浪費司法資源.也帶給了家人不必要的擔憂,著實十分懊悔不已。

我會努力反省因為自己一時的大意,以後保證絕不再犯.也很感謝志光集團的寛宏大量及吳法務的大力協助.本人銘感在心.

 

附上相關法令規定,俾宣著作權之重要性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1-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此致

志光教育科技集團

立書人  顏鵬展

 

民國11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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