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 網誌批牛肉麵難吃 判賠店家20萬
網誌批牛肉麵難吃 判賠店家20萬
公共電視 / 2011/06/22
新聞來源:http://times.hinet.net/times/article.do?newsid=5533864&option=finance
美食人人都愛!現在在網路上也有很多針對美食提出看法或評論的部落格,不過食物好不好吃?口感如何?其實有的時候蠻主觀的見仁見智。
台中就有一名小姐在部落格寫網誌,她指稱某家牛肉麵店的東西「很難吃」「不衛生」,這樣的寫法立刻遭到店家以妨礙名譽來提告,現在法院二審判決確定,拘役30天、緩刑兩年,還要賠償店家20萬元。
法界人士今天表示,「有無惡意」是判決的主要依據,所以以後民眾在發表言論時,最好要有客觀的事實依據,才能避免糾紛。 台中一位劉小姐,在部落格上批評一家知名牛肉麵店「味道太鹹」、「有蟑螂不衛生」,被店家以妨礙名譽,一狀告上法院。獲悉二審判決確定,拘役30天,緩刑兩年,還得賠償店家20萬元,被告的劉小姐不能接受。
今年三月,部落客劉小姐出示搜證的照片,店家角落的殺蟑劑、廚櫃裡的食物,要舉證自己在部落格上的言論有憑有據,但是關鍵的蟑螂並沒有拍到,法官認為被告 劉小姐沒有針對特定事實加以評論,已經超過言論自由尺度,全案已經定讞,不得上訴。牛肉店老闆面對判決,不願再表示意見,而在今年三月間面對媒體時,麵店 老闆強調,部落格文章,已經對他的生意造成影響。
網路上的言論自由份際該如何拿捏?律師強調,這類案件法官自由心證差異大,但是「有無惡意」,是判決時的主要依據。
網路部落格,被視為是公開的領域,情緒性或謾罵的字眼,都有可能因此惹上官司。法界人士建議寫批評文章時,想要表達強烈的情緒感受,或可加上「個人見解」的字眼,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黃千容 賴世杰 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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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果然不能亂講話,真是太可怕了..........
毫無證據的亂放話,或是惡意中傷
下場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