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 [好物] 主購跟團友都必須知道的新聞~誇張
早上看到這篇~我看真的要收稅金~我要當團友去了~= =
有誰願意來當~換人做吧!!!
轉載~
網路揪團購物 主購人需繳稅
網路揪團購物愈來愈熱門,成為民眾「省錢大作戰」的最夯管道;但財政部國稅局官員提醒,主購人如果向合購人收取雜費,隔年5月報稅時,這筆所得必須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一旦被國稅局查獲,會被補稅加罰鍰。
「湊100包就可以打7折!」這類標語在網路上輕易可見,以國內最大合購平台「ihergo愛合購」為例,每天開團數多達數千團。
愛合購行銷公關林淑惠表示,主購人向合購人每筆收取雜費金額通常是5至10元,用於貼補主購者付出的勞力與費用,例如與賣家聯絡的手機費用、轉帳費用等;「但是並非每個人開團都一定會收取雜費」。
國稅局官員表示,主購收取的雜費,如果是完全拿來支付運費、郵資等必要費用,就不需報繳所得稅;而且合購所發生實際費用,例如主購者聯絡賣家的手機費、載運合購商品的交通費,甚至轉帳給賣家的手續費等所有因合購發生的費用,都可在舉證(檢附相關收據、發票)後全數扣除。
官員還提醒,如果主購人經常揪團合購,形同把揪團合購當成一項工作,就必須向稅捐機關辦理「營業稅籍」登記,繳交營業稅;但營業稅的課稅標準比照「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超過4萬元時,應由合購發起人自行選擇以住(居)所或是戶籍所在地的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至於主購收取的雜費要如何報綜所稅?官員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在扣除成本、支出後,剩餘的金額將以「其他所得」類別,納入綜合所得合併計稅。
依林淑惠強調,合購的主要目的是用團購的方式來壓低售價,很多主購人開團不是為了賺錢。她認為,即使收雜費的所得需要報稅,應該不會影響多少到銷售額。
經常號召大批網友組團合購的主購林可可說:「我覺得好驚訝,沒想到要申報綜合所得稅!但想一想覺得有收入好像就應該要申報,只是這個區塊比較少注意」。
覺得有主購禮~~主購收雜費不應該的人~應該自己來當主購 也許是愛合購太樹大招風~所以國稅局要拿這些主購開刀
也太誇張了吧~~
雜費國家也要收稅?
那叫國家派人當主購好了~@@
真的很誇張哩! = ="
有些主購有時要發好幾團的貨,還要與店家連絡
國稅局官員表示,主購收取的雜費,如果是完全拿來支付運費、郵資等必要費用,就不需報繳所得稅;而且合購所發生實際費用,例如主購者聯絡賣家的手機費、載運合購商品的交通費,甚至轉帳給賣家的手續費等所有因合購發生的費用,都可在舉證(檢附相關收據、發票)後全數扣除。
大家別擔心
怎能不擔心?
ATM的感光紙沒多久就褪色無法辨認,
如何保存一年以資佐證?
申請通話明細有些要另外付費.
另外新聞中提到~官員還提醒,如果主購人經常揪團合購,形同把揪團合購當成一項工作,就必須向稅捐機關辦理「營業稅籍」登記,繳交營業稅;但營業稅的課稅標準比照「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超過4萬元時,應由合購發起人自行選擇以住(居)所或是戶籍所在地的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大多數主購只是發起人並非賣家,
有些熱門團隨隨便便一徵就上萬
卻要負擔賣家銷售額的營業稅
錢~店家賺走了,勞心勞力主購在背
這樣下去,誰還願意開團當主購?
用搶的比較快,像用A的都無罪不是嗎?
難怪政府不會算,這正當的收費,又不是圖利[哪有利可圖?],政府單單是付稽查成本+時間,就不知道要耗費多少人民的血汗,稅是我們在繳耶!花我們的還要吃我們?吃完再拿去給A錢又不判罪的花喔?!
扯到暴啦!!
這樣子下去誰會想當主購呀
光是收集那些單據,還要去申請通聯紀錄等等...
主購就冷一半了
大家也都只是想吃台灣各地美食,所以才來合購的
幹麻沒事拿小蝦米開刀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