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合購 - 使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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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AM~6:00PM
商店規範
1. 應揭露之交易資訊
當您在愛合購開店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在您的商店頁面,請明確地揭露以下交易資訊:
(1) 店家需向消費者收取的商品價款、以及所需要的相關費用(包括處理費、運送費用)。
(2) 非由店家向消費者收取,但交易時可能產生的費用。(例:ATM轉帳手續費、全家famiport繳款手續費)。
(3) 貨物運送之安排
(4) 付款方式
2. 商品品質、售後服務、消費爭議主動應對之宣誓
當您在愛合購開店,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您即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定義之買賣型態,您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關係,應受到消費者保護法之拘束。
您所販售之商品品質,應符合您在店面網頁所敘述的規格、或是與一般市面流通的商品具有相同的品質。
若您所販售之商品規格予頁面敘述不符、或商品品質有瑕疵時,依照民法、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依您所販售的產品性質,如有需要提供保固者,亦應依法提供相關之售後服務。此外,當您與消費者之間,發生商品未送達、延遲送達、商品品質有瑕疵、或有任何其他消費紛爭時,依照愛合購開店規約之約定,請您立即主動出面與消費者溝通、解決。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可享有七天猶豫期間(猶豫權,或稱鑑賞期),在七天內,若消費者不願買受所訂購之商品,消費者有權與您聯繫並辦理相關退貨事宜,且消費者無須說明任何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
3. 恪首各主管機關公布之廣告相關規範
當您在愛合購開店,開始於網頁刊登、販售商品時,您應遵守各主管機關針對各類廣告所訂定的相關規範!除了公平交易法針對不實廣告的一般性規定外,針對「化粧品」、「食品」,食品藥物管理局(TFDA),也都另訂有有關之廣告規範必須遵循。分別詳述如下:
(1) 廣告文案不可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記載、表示或表徵!
依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 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因此,當您在刊登商品時,請務必留意您網頁的內容,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的相關規定,以免因為違法而受罰喔!
詳細資訊請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之【不實廣告專區】
(2) 化妝品廣告,請勿虛偽誇大或出現主管機關認定為不適當之宣稱詞句!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化粧品廣告之內容,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有左列情事:……六、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不得登載宣播者。』
提醒店家注意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3月26日公告修正「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並自102年8月1日起生效,供業者做為化妝品廣告文案刊登時所作的依循參考範例。
故,凡屬違反上開規定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為不適當的宣稱詞句以及相關內容,因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具有特定效用或性能或是品名所含字眼,涉有誇大不實之 虞,另我國化妝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採『事先審查制度』,店家如欲販售化妝品並刊登化粧品廣告前,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廣告核准,並於商品網頁內,依主管機關所核 定之內容刊登廣告文案及粧廣字號,以供消費者查詢參考;如未事前申請廣告核定,則僅得刊登『產品名稱、價格、廠商地址、電話』等不宣稱效能及廣告性質之資料, 違反前述規定者,依據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0條,將遭主管機關處以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認定屬情節重大或已屬再次違反者,甚至可能被廢止有關營業或設廠許可執照 喔!
(3) 食品廣告,請勿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宣稱!
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 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 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一項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為健康食品。另刊登物品如是衛生署核准之健康食品,應一併註明核准字號(衛署健食字第ooooooo號),亦可以於刊登內容中描述經核准之保健功效(但刊登內容不得逾越核准範圍)。
此外,衛生署亦公告【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供業者做為參考。
4. 嚴格遵守食品標示
當您在愛合購販售食品時,為因應消費者健康意識,請店家於網頁中提供正確的食品標示,能增強消費者信心。另食品包裝上須明顯列出營養標示,供消費者作為選購之依據。於101年9月12日因應美牛風暴,強制要求店家(販售含牛肉之包裝、散裝食品)應清楚明確標示原料原產地(國),違者可處3萬元至15萬元不等之罰鍰,標示不實可處 4萬元至20萬元之罰鍰。
食品衛生管理法所稱之規範範圍,不僅只有限制大賣場及餐廳業者喔,凡屬有容器、包裝或散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例如蛋黃酥、牛肉乾等,均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 著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標示法定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依食品衛生管理第22條規定應標示之品項列舉如下:
(1) 品名。
(2) 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3) 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中添加有防腐劑、抗氧化劑或漂白劑者,應標示其名稱及用途名,例:已二烯酸(防腐劑))
(4) 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5) 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常見之標示如:熱量、蛋白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納…)
提醒店家食品標示不得有誇大不實及宣稱其醫療效能,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5. 進口牛肉管理專區
行政院衛生局公告自101年9月12日起,販售含牛肉之散裝食品場所(如:南北貨販售店、量販店、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雜貨店、傳統市場等)、以及直接供應含牛肉餐食之飲食場所(如:餐廳、速食業、夜市、小吃、美食街等),均須依規定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
另自101年9月20日起生產製造含牛肉的包裝食品(如牛肉乾、牛肉泡麵等),亦均須清楚標示牛肉原料來自於哪個國家。為確保食品安全無虞,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提供民眾最明確之資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使店家提供民眾最明確之資訊,特依照市售牛肉原產地國別設計8款牛肉原產地標示範例貼紙,提供店家免費索取下載置於網頁中,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進口牛肉管理專區自行下載利用。
提醒店家們(包裝食品業者、散裝食品業者)如未依規定明確標示牛肉原產地(國),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可處新臺幣3至15萬元之罰鍰,標示不實則依同法第19條可處新臺幣4至20萬元罰鍰。
*參考網站及洽詢電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進口牛肉管理專區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該局首頁公告資訊項下查詢,
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諮詢服務專線(02-2787-8200)。
6. 應施檢驗商品需依規定報驗
當您在愛合購開店時,為了確保您所販售的商品,已符合我國的安全、衛生、環保及其他技術法規或標準,如您的商品屬於經濟部所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請依規定完成相關報驗程序後,方能販售喔!
依商品檢驗法規定,商品若屬於經濟部所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均需依照經濟部訂定之檢驗規定(現有商品檢驗方式包含: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符合性聲明 等四種),並在商品的本體上標示「商品檢驗標示」。
依商品檢驗法第六條,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銷售。如有違反,依同法第六十之二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喔!
*目前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項目包含:
嬰幼兒用品、玩具、一般家電、視聽音響、電子資訊產品、照明燈具、消防器材、建築裝潢、配電器材、瓦斯及高壓器具、個人防護用具、電動手工具、休閒及其他等可先初步參考標檢局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簡易分類表】,或至經濟部標檢局網站民眾查詢系統,查詢詳細項目:應施檢驗/檢驗品目查詢。
如仍有疑問,可填妥【品目查詢單】,檢附商品樣品或型錄,傳真至標檢局洽詢;亦可依以下聯絡方式,洽標檢局專責窗口詢問:
標準檢驗局第五組第一科
聯絡信箱 [email protected]
電話:(02)2343-4515 (02)2343-1794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促進網路賣家及消費者了解商品檢驗制度,建立「應施檢驗商品檢索網」供店家們參考,連結路徑如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入口網站/主題服務網/「應施檢驗商品檢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