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合購 - 使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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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AM~6:00PM
商店規範
禁止販售商品:絕對不可於網路上販售之商品
1. 受法令或官方公告禁止銷售之物品
(1) 槍、砲、彈藥、刀械等具殺傷力武器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或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該條例所列之槍、砲、彈藥、刀械等器具。 本項除指一般常見的槍砲、彈藥外,尚包括供射擊運動使用的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的模擬槍或改造過具殺傷力之玩具槍。
(2) 桶裝瓦斯、爆竹煙火
依據「消防法」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桶裝瓦斯因內含燃性高壓危險氣體,故其製造、儲存或販售,都需要經過消防與主管機關審核核可並取得證照才能營業販售,同時運送安裝人員須具有公共安全衛生執照,才能確保相關商品運送與安裝之安全。因此網路為一虛擬空間,難以確定網路店家是否真正具有相關核可證照,且一般網路通用之物流運送方式,並不適合用於運送桶裝瓦斯,極易生危險,是桶裝瓦斯是絕對禁止於網路銷售之商品喔!
為了確保安全,使用完畢之空桶瓦斯,未免仍殘留瓦斯,亦不得販售!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販賣一般爆竹煙火,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是礙於網路購物性質並無法正確辨識消費者年齡,故網路上並不開放煙火爆竹類商品之銷售。
爆竹煙火不僅包括供節慶、娛樂及觀賞用的仙女棒、沖天炮、煙火等商品,還包括軍用之信號彈、煙霧彈等等。
(3) 毒品、相關產製品及吸毒用具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販售或意圖販售而持有各類分級之毒品者,最高可處死刑或得併科100萬到1000萬元之罰金。因為我國對於毒品係採嚴格禁止販售之規定,網路店家要特別留意喔!
本項所指之毒品,包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舉之海洛因、安非他命、嗎啡、鴉片、古柯鹼、罌粟、大麻等,及其種子、幼苗、花、葉等。
而所謂相關產製品,包含使用前述原料(包括花、葉、種子)製成之任何產製品,例如大麻線香、鴉片線香、大麻保養品等。
吸毒用具則指「專供吸毒用之器具」,如針筒等。
(4) 菸品及相關廣告刊登、酒類商品
依據「菸害防制法」規定,煙品不得以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方式販售,違反者最高可處5萬元罰緩。另同法又規定煙品廣告不得以電腦網路方式為之。因此菸品不僅禁止於網路上販售,亦不得於網路上為任何形式之廣告行為。
Ex.販售印有菸品商標之服飾、菸盒、打火機等等。
依據「菸酒管理法」規定,酒之販售,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惟酒類商品並未如菸品禁止於網路廣告,但依同法規定,若欲為酒品促銷廣告,應遵守相關廣告標示規則。
Ex.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等,若違反最高可被處以50萬元罰緩並限期改正。
(5) 嬰兒配方食品與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依據衛生署函文,為鼓勵哺育母乳,並保障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之衛生安全及行銷管理,故禁止於網路販售該等商品。
(6) 藥品、醫療器材
依「藥事法」、「醫療法」規定,非領有藥商或醫療機構證照者,不得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藥品及醫療器材,亦不得為藥物或醫療器材廣告。
本項所指藥品包括成藥 、處方用藥、動物用藥、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藥品,如威而剛、羅氏鮮(減肥藥)、RU486、速復適康(Cefspan)、維骨力、善存、Zantrex-3、科學中藥水(包)、單一中藥材(ex.人蔘、冬蟲夏草)等。
您可至以下網頁進一步查詢相關資料:
西藥品或醫療器材可至衛福部-『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資料庫』查詢;
資品部分,可使用『中藥資訊網』和『中藥藥物許可證查詢』
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現已公告開放開放『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售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及體脂計、保險套及衛生棉條等3項第二等級醫療器材。自民國103年起,店家如欲於愛合購販售醫療器材,必須確實遵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向愛合購提出欲販售醫療器材之申請,並向轄區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取得更新後之『藥商許可執照』、『各縣市衛生局登記核准函網路販售公函』,完成前述網路販售醫療器材之申請程序後,方能於愛合購合法販售!
如對於可販售之醫療器材商品或申請流程有疑問可逕洽衛生福利部之承辦單位(02)2787-7529或諮詢醫療器材諮詢法規服務專線 (02)8170-6008,亦可至衛福部設置之『藥商郵購買賣通路販賣醫療器材資訊專區』查詢。
(不限上述項目,欲知是否為西藥品或醫療器材可至衛生署查詢;另中藥品部分,可使用中藥資訊網&中藥藥物許可證查詢)
(7) 政府專用垃圾袋
依據「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規定,未經環保局同意不能販售專用垃圾袋,違反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到10萬元罰鍰,而目前環保局僅同意於實體通路販售,尚未開放於網路銷售。另外也禁止擅自使用專用垃圾袋作為商業促銷或各種活動贈品,店家須特別留意!
(8) 公益彩劵
依據「公益彩劵管理辦法」規定,除受委託銷售機構或經銷商外,不得銷售彩劵;又經銷商銷售彩劵應於經銷證記載之銷售處所為之,該處所應為固定住所。且同法又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購買彩劵,由於網路非該法允許之販售場所,且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因此公益彩劵禁止於網路刊登販售。
(9) 個人資料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意圖營利侵害個人資料隱私權益者,最高可罰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民事賠償額最高為2000萬元,惟近來因為網路詐騙事件頻傳,導致個人資料保護意識高漲,主管機關也極力推行修法,欲加重量刑(有期徒刑提高為5年以下,最高賠償額提高至新台幣5000萬元),店家們可要多加留意了!
(10) 軍警服飾、物品
依照「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警械屬於管制品,不能販售給一般民眾,另外為了防止有心人士假冒執法人員,也禁止刊登執法人員(如警察、憲兵等)所使用之含有勳章、徽章之服裝或用品,因此警棍、警銬、電擊棒及繡有徽章之軍警制服、帽子、證件等物品皆不可賣!若違反恐涉違反刑法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或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等罪,最高可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11) 技術證照與證明文件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規定,技術士證及證書不得租借他人使用,違者將可廢止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
(12) 流通貨幣及有價証劵
根據「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規定,新台幣僅能由央行或央行委託之銀行(目前為台銀)發行,不得由一般民眾或民間機構製造發行,因此未免有偽造貨幣,假鈔竄流情形發生,網路上是絕對禁止販售貨幣的喔!
流通貨幣不限於國內發行,國外政府發行亦包括,且須為目前仍有效,得持以購買商品或服務之紙鈔或硬幣,紀念幣則不在禁止之列!
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有價證券之銷售交易須於合法之證券交易所進行,一般民眾不得私下交易,當然也不能於網路上進行交易。
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13) 報稅憑證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因此若於網路上販售統一發票、捐贈收據等報稅憑證,將有助他人逃漏稅之嫌,恐違反上該法令規定,是嚴加禁止的!
2. 違反青少年保護或公序風俗之物品
(1) 色情或暴力出版品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因為網路無界線,不易控管上網購物者之年齡及身分,而現行主管機關也多要求網路平台業者須善盡保護兒童及青少年上網之安全,因此該等易危及兒少身心健康之色情、暴力商品是絕對不可於網路上販售的喔!
(2) 活體動物、保育類動植物產製品
依據「動物保護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另外對於動物的運送,應該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運送之工具、方式及其他運送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因此網路購物之物流運送方式並不符合主管機關要求之環境,對於活體動物之運送頗具危險性,故不得於網路銷售任何活體動物(包括貓、狗、觀賞魚、寵物烏龜等)。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違反者恐面臨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都是不能作買賣的,而產製品係是指前開公告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
(3) 人體器官、骨骸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促使人為器官買賣之訊息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人體器官包括人骨、血液、排泄物、精子和卵子等,但教學用的骨頭、塑膠製人體骨架及美髮用假髮則不再禁止之列。
(4) 二手內衣褲/絲襪
穿過的、用過的、下水過的內衣褲/絲襪等貼身衣物,基於衛生考量,不適宜再於網路上販售,以免傳染病散播之可能。
(5) 教導或鼓勵他人自殺之物品或書籍 該類商品之販售恐導致民眾自殺情形,有違公序良俗,不宜於網路上販售。
3. 侵害他人權利、利益之物品
(1) 贓物或只有使用權之物品
贓物即為偷來的、搶來的、騙來的物品,因為都不是透過正當手段獲得,也沒有取得所有權,若於網路販售對於消費者相當不利,故禁止於網路販售!
只有使用權之物品,諸如租來的車輛、錄影帶、中華電信ADSL數據機等,因為沒有取得所有權所以也不能在網路上販售喔!
(2) 侵害智財權商品
智慧財產權是為了保護民眾運用智慧及精神所創造出來的產品,而賦予的法律上權利,常見的智慧財產權有著作權、商標權及專利權。若未取得權利人的授權而隨意於網路上販售侵害智財權的商品,係法律所不允許的喔!
常見的侵害智財權態樣,如下:
侵害著作權:
- 刊登之商品圖文有抄襲或盜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之文字或圖片
- 販售盜版、仿冒商品(如盜版電影、電玩軟體、CD、mp3、假畫、假雕塑品等等)
- 販售違反平行輸入規定之商品:所謂平行輸入商品即指輸入國外擁有著作權但國內尚未被授權進口之商品,即一般所稱之水貨。因我國著作權法明文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因此販售該類商品是違法的喔!(如自國外買入正版光碟、電玩軟體或原文書籍,未經取得國外權利人之授權即在網路上販售之行為)
侵害商標權:
- 販售侵害他人商標權的仿冒品:如仿冒的LV、GUCCI包包、服飾精品等。
- 刊登商品圖文使用近似商標權人的商標:如DNKY即近似於DKNY、abibas近似於adidas、CUCCI近似於GUCCI,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
侵害專利權:
- 販售侵害他人享有專利權(發明/新型/新式樣)之商品:如販售仿冒的X神拖商品等。由於專利權的侵害鑑定專業又複雜,要透過司法爭訟過程來確認專利侵權情形也不是那麼迅速容易,但不代表店家即可在網路上銷售侵害他人專利之商品,請小心為上!
- 剪標品:剪標品是指將商品的標籤或吊牌剪斷或塗污,通常來自於成衣工廠專賣店或是上游供應商,因為剪標品的真偽、來源的合法性、品質不易確認,較易衍生爭議,容易侵害原廠之代理權,因此是禁止於網路上販售的喔!
4. 契約禁止銷售之商品
請注意您代理之商品是否能於網路上販售?您與授權廠商所簽訂的合約是否有限制網路銷售約款?若有禁止約款則請勿於網路販售以免涉違反合約而須負擔法律責任喔!